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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同法分论的

下编 合同法分论;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 根据合同法这条规定,可以把合同的内容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合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一般合同的条款; 二是第131条规定的特殊条款。;(二)买卖合同特殊条款 1.包装方式。 包装是保护标的物质量安全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手段。 2.检验标准和检验的方式。 对标的物的检验标准,一般来讲如果当事人没有特殊要求的可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结算方式。 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5.其他条款,比如保险条款、风险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卖方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约定的其它内容进行交付。 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持有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 1.转移方式。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2.转移时间。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3.所有权保留条款。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保留所有权条件一般为下述两方面: (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 (2)对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义务时也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上述规定中的其他义务是指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义务。 比如没有交付包装费用、短途运输费用、保管费用、押运费用等方面的义务。;4.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三)瑕疵担保义务 标的物瑕疵,是指标的物具有质量的欠缺或者是权利上的欠缺,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 1.标的物权利保证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标的物质量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标的物,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接受标的物,被很多人视为买受人的权利。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依约接受履行,则出卖人很难依约完成标的物交付义务。从法律规定来看,买受人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标的物要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接受标的物为买受人义务的意蕴。因此,法条虽未对此作出专条明确规定,但依合同法理和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接受标的物应是买受人不言而喻的义务。 ;(二)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及时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人。 依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这一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依约检验义务。 2.及时检验义务。当事人之间对接受标的物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 3.通知时间义务。 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买受人都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特别是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三)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或按合同约定或在接受标的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四)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 这首先是公平法则的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有瑕疵,自应承担违约之责任,但这并不妨碍应承担责任之人享有及时知道情况的权利,因此法律课以相对人以及时通知义务是公平的。同时,这也是民法之诚实信用法则之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不当固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相对人却无借口对方履行不当而扩大随意损失的权利。 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对交易安全有利,也实为交易相对人之本份。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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