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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代理制度的

民法总论;【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及代理制度的意义;掌握代理的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明确无权代理及法律后果 【教学重点及难点】代理的法律特征;转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条件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关系中的当事人;代理关系、代理权与代理行为;直接代理(显名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代理;间接代理(隐名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 归于本人的代理;大陆法不承认隐名代理,称为显明间接代理;《民法通则》采用狭义代理(直接代理) 《合同法》第402条在委托合同中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代理的特征;四、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差别;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二、私法上的代理;◆代理适用范围的限制: (1)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依法禁止实施的法律行为 (3)只能由特定主体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 如股份和债券发行,受法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主体不能代理的相对限制。;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和种类;(四)本代理、复代理(转代理);复代理的条件和后果;复代理责任相关法条;二、代理的种类;4、授权不明的责任 ◆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对代理人因授权不明而与善意相对人所为的不符合其本意的代理行为的授权责任和因授权不明而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5、委托授权与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 ◆委托授权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一定基础合同关系(如劳动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 ◆基础合同关系是明确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内部关系 ◆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的对外行为,意在向代理人授权并取得第三人的信赖(授权委托书);;六大连带责任的相关法条;(二)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第四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3.无权代理的效力 ◆确认无权代理效力必须考虑本人利益因素和第三人利益因素;◆基于两个利益因素考虑的结论: 无权代理行为是无效,还是变为有效行为取决于: (1)本人是否追认 (2)第三人是否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人的追认权;第三人的催告与撤销;4.无权代理的责任 (1)行为人对本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与本人不发生法律关系。行为人的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本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本人受到的损失。 2.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本人拒绝追认和第三人未撤销,如果无权代理的行为本身内容合法,且第三人为善意,行为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履行的义务,或者向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第三人对本人的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代理行为,是对本人的共同侵权,给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4款:◆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二、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行为人无代理权,由于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法律行为,从而由本人承担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规则的根据 ◆禁止反言原则 ——在代理关系上,法律不允许一个人否认有理智的其他人从其言行中得出的合理推论; ——如果一个人的言行已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经授权给某人而实际上并没有真实授权的,即构成外表授权和“不容否认的代理”,是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三)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具有无权代理的一般特征。◆主要区别:形式上、主观条件、法律效力 (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一般要件 ◆——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2.特殊要件 (1)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确信是由于有本人过失的原因所致 (3)第三人基于主观善意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 (五)表见代理的效力 ◆本人承担行为有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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