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监管理论的演变及其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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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监管理论的演变及其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论文.doc

  国外监管理论的演变及其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论文 .freelal regulatory policy)模型,探讨了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决定政府监管供给的。模型指出,政治家所选择的监管政策不仅要满足选票数的最大化,还要使政治支持的边际替代率等于企业利润与消费者盈余之间互相转移的边际替代率,从而达到一种均衡。模型的结论是:监管者的最优定价将介于竞争价格(完全消费者保护下的价格,可使消费者剩余最大)和垄断价格(完全生产者保护下的价格,可使产业利润最大)之间。尽管利益集团理论在理解政府干预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拉丰和马赫蒂摩指出,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权力是外生给定,并独立于监管制度的设计,从而这些模型不能用来讨论不同制度如何影响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效率。要弥补这一缺陷,就必须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分析引入到监管制度的设计中。 利益集团监管理论说明一种旨在限制垄断、促进竞争的监管制度安排,最终会演化成为少数利益集团获利的低效甚至无效的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是否存在市场与监管的良性互动?政府对监管失灵又该如何回应?在世纪之交,格莱瑟、施莱弗、许成钢、皮斯托等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进一步推动了监管理论的发展。 (三)监管型政府兴起的理论 在19世纪末以前,美国法院在保护产权、执行合同、惩治垄断等方面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但在1887年—1917年的“进步党年代”,情况发生了巨变:州和联邦的监管机构开始接管反托拉斯政策、公用事业定价及其他许多领域的社会控制权,监管型政府逐步崛起。但传统的监管理论难以对进步党运动作出合理的解释。 格莱瑟和施莱弗从经济发展史的视野,回顾了1887年—1917年间美国监管型政府兴起的历程,指出司法制度失灵是监管兴起的制度根源。他们认为,作为对法院被动式执法和普通法遭到破坏时诉讼体制低效率的回应,监管可能比诉讼更加适宜:第一,出于对职业生涯的考虑或者接受过更专业的训练,监管者比法官有更强烈的动机去调查核实违法现象。第二,监管者执法能够代表被损害方的共同利益,其效果类似于集团诉讼,能有效解决私人诉讼的搭便车问题。第三,监管是对危害行为的事前预防,而诉讼是危害形成之后的权利主张。事前监管能以较高的可能性发现违法行为,并确保违法者以较低的罚金服从处罚,因此监管比诉讼更易被违法者接受。 格莱瑟和施莱弗建立了执法策略选择模型,研究在自由放任、政府监管、私人诉讼之间选择最优的执法策略问题。在模型中,作为控制市场行为的两种可选体系,诉讼和监管之间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它们在面对潜在违法者的破坏时所表现出的易受影响性。模型显示,最优的执法策略主要取决于一国拥有何种程度的法律和秩序。第一,对于一个法制水平很低的国家,法律或监管约束均不是最优策略,接受市场失灵可能比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更为适宜。因为在低水平法制国家,法官和监管者容易屈服于压力或被俘获,当政府试图纠正市场失灵时,违法者就会动用资源去破坏司法制度,导致市场失灵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第二,在法律和秩序水平中等的国家,监管是最优策略。因为监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适中,它比诉讼更不容易受到破坏。尤其是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来自于市场行为本身时,监管是有效的。美国20世纪初期的司法实践也证明,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损害的社会成本同比增加,但破坏司法秩序的成本并未随之增加,因此企业有很强的动机去破坏司法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就成为有效的回应。第三,只有在法律和秩序水平极高的国家,社会才应该依赖于私人诉讼而不是监管。因为在法律完备的社会,司法体系很难被破坏,即使没有监管,法院通过严格责任条款或疏忽标准的纯司法制度就能取得最佳效果。格莱瑟和施莱弗从理论层面比较了法庭执法和监管执法的优劣。但是,他们没有从功能上对司法制度和监管制度进行区分,因而缺乏理论上的条分缕析。 (四)不完备法律理论 2002年,许成钢和皮斯托在论文《不完备法律——一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法律不完备才是监管出现的根本原因。他们认为,在后农业社会,法律内在不完备是一种常态,仅仅依靠法庭的被动执法和事后立法将是次优选择,会出现阻吓失灵和执法不足等问题。为保证有效执法,法律体系需要分配立法权和执法权,即要赋予一些机构享有持续立法(如在其管辖权限内灵活地修改规则)和主动执法的权力。监管者就是被授予主动执法权和剩余立法权*的机构,他们的出现就是应对法律内在不完备*所导致的阻吓失灵的一种反应。他们提出,有三个因素决定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最优分配:法律不完备的程度和性质,对损害行为进行标准化*的能力,以及预期损害的程度和外部性的大小。当法律高度完备时,法庭的被动执法有足够的阻吓效果。当法律高度不完备时,立法权和执法权的最优配置就取决于预期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对损害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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