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公信原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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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乎 论物权法的公信原则。 答:?物权法的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其目的在于对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而非真正权利人的保护,仅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 ?物权法的公信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④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公信力。所谓公信力,就是指法律上对此种信赖的保护效力。公示如果不能产生公信力,其作用必然大为减弱。可见公信是和公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两者又有区别。公示原则是指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法理论在物权法没有体现的内容。 答:?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在我国学界更为熟悉的称呼是“无因性原则”。无因性对应有因性,其判断标准是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原因的影响。抽象原则分为外部的抽象和内部的抽象,外部抽象是指效力的抽象,即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是否生效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效力依其自身判断。内部抽象是指内容的抽象,即构成要件的抽像,从这一点上来看,内部抽象原则其实就是分离原则。 ?在我国的实证法上,既得不出我实证法否定物权行为的结论,反而是基本肯定了物权行为概念和分离原则,但也得不出肯定抽象性原则的结论。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以上不足,但这种不足只是结构性的,而不是功能性的,在没有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的情况下这些制度也能独立或集合发挥作用,并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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