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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六讲
第六讲 宪法监督、宪政审查、宪法解释 政府的一切权力——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均归于立法机关,把这些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正是专制政体的定义。这些权力将由许多人行使,而不是由一个人行使,情况也不会有所缓和。一百七十三个专制君主一定会象一个君主一样残暴无道。 ——杰佛逊,转引自《联邦党人文集》P254 本讲主要内容 一、宪政审查制度的起源——Marbury v.Madison 二、法国宪政审查制度建立中的曲折 三、主要西方国家宪政审查模式比较 四、宪政审查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五、中国建立宪政审查制度的问题 宪法效力的保障 1、宪法司法化:宪法强制性地适用于具体司法过程,宪法获得普通法律的强制力,借助普通司法过程发挥作用,通过案例法来对权利提供保护。 2、宪政审查制度:宪法被强制性地适用于立法监督过程。所有立法包括行政规章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普通法律、行政规章如不能与宪法保持一致,定有独立机关出面审查并纠正。 宪政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约束立法权,因为政府的权力大量地为普通立法所授予。 一、宪政审查制度的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案件背景:1800年底,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在总统大选中失败,杰弗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获胜。交接前亚当斯委任其国务卿马歇尔继任首席大法官并获批准。亚当斯任职总统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签署了42名哥伦比亚和亚历山大地区法官的委任书,并盖了国印,但马歇尔3月3日前没有完成委任状的送出。3月4日,杰弗逊总统任命麦迪逊为国务卿,并决定停发尚未发出的法官委任状,引发了诉讼。? 马伯里提出诉讼的依据 美国国会1789年9月24日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规定:联邦法院具有受理针对联邦官员的诉讼的排他性管辖权,可以针对政府官员下达强制令。? 美国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 “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 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 1、申诉人是否有权力要求颁发委任状? 2、如果他有这项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受到了侵犯,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救济手段? 3、如果法律确实提供了救济手段,这种救济手段是否指法院下达颁发委任状的指令? 马歇尔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委任状已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法律设定了这一官职,给他任期5年的权利,并且独立于行政部门,因此这一任命是不可撤销的。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 马歇尔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 公民自由权的精髓在于: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法律保护。政府的第一职责也就在于给予这种保护。我们一直强调美国政府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如果法律不对侵犯法定权利的行为提供救济,它也就不再能享受“法治政府”这一美誉了。 法院是否有权审查行政部门的行为? 法院能否审查部门首脑行为的合法性,通常取决于该行为的性质。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被授予了一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他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同时仅以政治人格对国家及自己的良心负责。。。。宪法授权总统任命某些官员,这些官员服从并执行他的命令。在这种情形下,这些官员的行为就是总统的行为。。。这种行为更尊重国家,而不是个人权利。 这种自由裁量权委托给了行政机构,行政机构的决定通常具有最终决定性。法院决不能审查这些官员的职务行为。 但是,只要法律赋予其特定的职责,而个人的权利的实现有赖于这些行为的实施。。。认定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有权诉诸国家法律,请示救济。 法院的意见是: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拒绝颁发委任状的行为是对这种权利的公然侵犯。对此,国家的法律为其提供了救济。 马歇尔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 法院可否发出令状取决于两个问题,一是所申请的令状的性质,二是法院是否有权发出这样的令状. M认为,马伯里要求法院发出的是一个命令状的普通案件。如果行政部门首脑根据法律做出一个影响某人绝对权利的行为,法院必须履行职责,捍卫其权利。 法院是否有权发出命令状? 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任何行政官员发出强制令。按照马伯里的请求,最高法院也就应发出强制令。 马歇尔认为,如果按照这一规定向麦迪逊发出强制令,违反美国宪法。宪法第三条规定:对“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以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 马歇尔认为,马伯里的法律请求显属宪法所指的“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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