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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营方式 股权式 契约式
成立时的审批期限 90天 45天
组织形式 法人型 法人型或者合伙型
投资回收方式 在依法终止时才能收回投资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制 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
利润分配方式 依投资比例确定 在合作合同中约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征:股权式合营
2.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也要得到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的15%,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不少于3人,任期就是4年
(2)需要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①章程的修改;
②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减;
④合并、分立。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特征:契约式合营
2.组织形式与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
出资不得设定担保,如果是有限公司,外方一般不低于25%
3.组织机构
①董事会制;
②联合管理制;
③委托管理制。
4.外国合作者先收回投资:合作期满企业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
(三)外资企业法
1.概念与特征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注意不是指一个外国人,而是指没有中方的资本参与),属于中国法人
2.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独资企业
如果要将企业财产进行抵押或转让,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机关备案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须归自己所有,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且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
(四)总结六点共同特征
1、外方投资者可以为个人,中方则否(不能有个人);
2、企业的章程、合同均以审批为生效条件;
3、各方出资均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
4、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负债;
6、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和正副主任应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show/323058.html
合资和合作好像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它是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同时这两种形式又分别由两部法律来调整,一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另外一部就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吴征:两种企业由两部法律来调整。那么,它讲的是中外,同时法律又规定对于港澳台的投资者可以参照适用这两部法律,就是到大陆境内投资的时候,搞合作企业或者合资企业可以参照这两部法律。首先,我们来谈一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部法律是全国人大1979年颁布的,是第一部咱们国家直接吸引外资到中国大陆境内投资的第一部法律。在中外合营者的关系上,就是这种合资公司是由外方和中方双方投资建立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了“四共”的原则,具体说呢,就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这是“四共”原则。至于说到合作企业,这种形式是10年以后出现的,也就是在1988年4月的时候,全国人大又制订公布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推出了一种新的引进外资的投资形式。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合作企业形式,比合资企业就更为灵活,条件也更为宽松。它就是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突破了我们刚才讲的“四共”原则,合资企业法要坚持“四共”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而在合作企业法上,就没有这种要求了,就是如果合作者之间,他们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个意思表示一致,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那么法律就是认可的,而并不强调,一定要按照“四共”的原则来处理合作者之间的关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主要区别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强调的是“四共”原则,即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只要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主持人:这两种法律形式在适用上可不可以相互引用呢? 吴征:一般来说,应该说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它都有一个自己适用的范围,有一个适用条件,而且在立法的时候,每一部法律事先规定好了,就比如说,我们刚刚提到的《中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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