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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
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经营性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规范操作风险管理,保证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关于发送《进一步加强派驻业务经理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银发(2011)5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营性分支机构”是指各级分支行营业部、经营性支行、分理处。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务经理”,是指在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履行风险控制、内控合规管理与监督检查职责的专职人员。现阶段是经营性分支机构分管运营及内控的副职,由上级机构委派的业务经理担任。业务经理通过对派驻机构业务运行进行管理、监控和督导,把控重大操作风险,保障派驻机构的正常运营。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派机构”是指向经营性分支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的机构或部门。
第三条 业务经理实行派驻管理,各二级分行、合肥管理部负责辖属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遵循“独立履职,现场坐班、流动轮换,定期报告、双线考核”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分行运营控制部是全辖业务经理派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业务经理资格准入管理,负责全辖业务经理派驻管理的制度细化、指导落实和综合管理,承担对业务经理本条线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五条 省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会同运营控制部做好业务经理的任职资格准入工作,确定业务经理的薪酬等级。
第六条 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国际结算部、金融机构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个人金融部、银行卡部、收付清算部等部门负责配合职能部门开展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工作,承担业务经理对口条线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七条 各二级分行、合肥管理部应指定一名副行长(副总经理)主管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工作,在二级分行运营服务部、合肥管理部渠道管理团队设置专职管理职位,负责辖属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二级分行人力资源部、合肥管理部人力资源与财务管理团队要主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业务经理的选聘和配置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业务权限
第八条 业务经理职责与柜面操作职责严格分离,独立行使所在派驻机构柜面业务的内控监督、合规检查等职责。业务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机构负责人分管运营及内控管理工作,全面把控网点重大风险,保障机构安全运营,维护网点正常经营秩序。
(二)协助机构负责人实施内部控制与合规检查,负责监督柜面业务人员(含核准人员)的工作和日常行为,对其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指导。
(三)负责协助派驻机构负责人对柜员进行管理,提出柜员角色申请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对机构网点高风险业务及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监控。负责对冲正、冻结解冻、强制扣划、特殊利率、特殊汇率、BGL账户、长期不动户支取、大额无折交易、强制修改重空状态等高风险及特殊业务的监控审批。
(五)负责对重要空白凭证、现金等实物的账实情况,业务印章的使用保管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抽查。
(六)负责将网点内控状况、业务流程、人员动态及重大风险等信息,客观及时的向委派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
(七)负责网点员工的业务培训,组织员工学习规章制度,定期评估业务流程,并及时向委派机构反馈基层操作风险变化趋势,报告网点重大风险隐患,并就优化制度、流程提出意见与建议。
(八)负责对内外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跟踪落实整改效果。
(九)承担网点日常运营的自查工作。
(十)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赋予的其他内控职责。
第九条 业务经理的业务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派驻机构柜员准入意见。
(二)参与营业期间的柜员管理。
(三)协助派驻机构负责人安排柜员劳动组合,调整柜员分工。
(四)制止柜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参与制定派驻机构有关管理、考核办法中涉及内部控制、柜员考核的内容,参与派驻机构对柜员业务量、业务质量、服务质量及劳动纪律等的管理与考核。
(六)抵制单位负责人、有关业务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行为。
第十条 派驻业务经理应定期向派驻机构负责人汇报柜员思想、工作、服务、业务考核等情况,积极协助派驻机构负责人对柜员进行思想政治与职业操守教育。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为内控合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负有监督、评价职责,有权要求派驻的业务经理严格执行制度、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业务经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大堂经理做好柜面服务,协助大堂经理解决客户投诉事件。业务经理不负责授信业务的审批,授信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职条件及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的任职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熟悉柜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熟悉柜面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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