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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院标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应满足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四类。建设规模在200张床以下的可在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内设专护部,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的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单独设置老年人生活区,居住设施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但也应作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 第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养护设施宜分区配置,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40~60张为宜。 房屋建筑面积及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九条 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四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0m2/床、41m2/床、42m2/床和44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 第二十条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确定。 表1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建设规模 用房类别 500床 400床 300床 200床 老年人 用房 入住登记用房 0.31 0.33 0.44 0.54 生活用房 15.01 15.01 15.01 15.01 卫生保健用房 1.14 1.29 1.39 1.63 康复用房 0.36 0.38 0.40 0.60 娱乐用房 1.67 1.71 1.74 1.86 社会工作用房 0.40 0.42 0.46 0.48 行政办公用房 0.76 0.84 1.00 1.18 附属用房 3.41 3.60 3.77 4.08 合计 23.06 23.58 24.21 25.38 注:1.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分别按0.57和0.60计算。 2.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老年养护院可在规定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20%。 3.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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