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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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致: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及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律师于2008年6月30日出具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雅致集成 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于 2008 年 8 月 5 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 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及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于 2008年11月5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于2009年3月19日出具 《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 股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于 2009 年 5 月 4 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雅致集成房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5-1-5-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他有关规定,本所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 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的含义相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须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修改的 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此 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凡与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均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为准。 5-1-5-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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