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备考】2014四川政法干警: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之要约的概念和要件.docVIP

【民法备考】2014四川政法干警: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之要约的概念和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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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消息速递: 四川政法干警考试 2014四川政法干警考试 2014四川政法干警考试高分备考辅导课程 【民法备考】2014四川政法干警: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之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2014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公告已陆续公布,又进入到了关键的复习阶段,就近年来四川政法干警考试的结果来看,基本属于得民法者得天下,所以小伙伴们更应该把民法的复习放到首位。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从来帮大家梳理知识点: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我国合同法地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二、要约的要件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次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确认。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须的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推荐栏目:四川政法干警考试?? ?政法干警备考指导 四川中公教育: 四川中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保利中心东区1栋12楼(美领馆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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