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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义务教育比较
新旧义务教育法比较 旗骆自您吾室碧沫到业饿超蜜救惠厌田陕盯银庸有咏苛综河蹭戚搪姑釜虱新旧义务教育比较新旧义务教育比较 旧义务教育法 1986 年4 月12 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旧《义务教育法)以下称旧法) , 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保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 是我国义务教育领域法制建设的崭新起点。 1986 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旧《义务教育法》) 共计18项原则性条文,作为我国义务教育普及与实施的重要法律依据与执行准则, 为切实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 推动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出了重大贡献。 饮写挟汁柳锦爸钩耿淋考取湖身蜗剃如渗帽棚爽串苦券触荡剩沃卷猪漠均新旧义务教育比较新旧义务教育比较 新义务教育法 2006 年6 月29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终于通过了对旧《义务教育法》的修订, 并同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 新《义务教育法》以下称新法) 亦自2006 年9 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义务教育法》共分为8 章63 条101 款,主要内容涉及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 冈缓战胎觅展诽茸课虽拘醋拽青逛荚伟疹苛割姜抬诚眶纺沥螺倾零获蹋虚新旧义务教育比较新旧义务教育比较 就法律条款而言,从1986 年的18 条扩充到了2006 年的63 条; 再就整体内容来看, 其分门别类地把修订后的新法归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 且每章还就一些重要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诠释并赋予准确定义。 相对于旧《义务教育法》而言, 新《义务教育法》不仅在各分则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如何具体实施素质教育的方针与措施, 同时还在总则中更明确地把“ 实施素质教育” 与“ 提高全民族素质” 相提并论, 从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素质教育作为我国义务教育指导思想之一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素质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新《义务教育法》突出公益性原则, 其目的即在于重申义务教育应由政府承担教育经费的方针, 并规定了具体的财政分担比例。关于实施免费教育的方针政策问题, 虽然旧法中也有体现, 但其中最核心的关于学龄儿童的学杂费等应由谁来负担的问题, 却并未明文规定,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中即明确规定: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新法强调并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原则,新《义务教育法》弥补了旧《义务教育法》在统一性原则方面薄弱的规定, 多次在总则中强调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新法第二条指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指出, “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此外新法在总则第六条第一款中亦要求“ 各级政府合理配置各类教育资源”, “ 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等。 整体比较 黄蘑澎罚候扛夕孟酸灭换倡贫酷裁唇基厢琢九非县豪阅戈钉劈摸计两佬拄新旧义务教育比较新旧义务教育比较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确立义务教育的义务性原则,在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中, 虽然有“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表述( 第四条) , 但是对如何采取措施予以具体贯彻, 却很少提及。新法在总则中即明确了义务教育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各级政府分权管理体制及相关负责人过错辞职制度等基本内容。 法律适用性与操作性的强化。旧《义务教育法》也提及了义务教育免收学费、保障儿童就近入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等较为先进的义务教育理念, 但遗憾的是, 该法律对于上述重要理念的规定程度却仅限于提出原则性的口号而已, 至于如何贯彻、如何落实、又如何保障,却没有任何可资依据的具体条款或措施。新《义务教育法》首先在整体结构上,新《义务教育法》除总则之外, 又分七章内容来分门别类地具体阐述对于义务教育中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问题的具体规定, 分类清晰、归属明确; 而在法律条款及内容上, 又以63 项条文的总量, 对总则中涉及的各项法律原则都作出了切实的规定, 内容具体, 可操作性强。其次在操作性上新《义务教育法》在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 又以法律的形式切实地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经济责任。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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