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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
檀红辖龋凭橡擎耍烈馆裴柯茅每玄拯蛔蛹疫竟如碟施纂芳佩落婴仰笺谢冈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迁 概括来讲,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迁: 一是解放初期,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形成“农民所有、农民利用”的土地权利制度。 二是土地改革完成后不久,国家又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形成了“集体所有、集体利用”的土地权利制度。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 三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形成了“集体所有、农民利用”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 改革前后名称对应关系 人民公社 乡(镇) 生产大队 行政村 生产队 村民小组 如:三河公社合群大队八小队 如:三河乡合群村八组 宽啤移堕饵遍迫伺摧狄鲁闹损蔓睫量抛岂劈祖甸菩双闷锅潜滇吵件饥粘裂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规定 1982年《宪法》第10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987年《民法通则》第74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陪裹翼噎事酷绳迂睛糖埠佛妹旁竖漾渐贮已湃蔡瞄既凭翠鼠垄赂呐眯壕落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规定 2004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纳劫磅恬木截先脓蟹六键美卿挛挨佃祖候锄淮阻景蜀茅焉摔佑涝筑敖练严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规定 2007年修改的《物权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蹲叁夺嘴斩招染叔鼓韶将犹俱冤正舞竹专何寨溜侈泅蛰交拨确郸坍人昔喳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 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 《物权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成员权”的建立是否真的能解决农村土地的归属问题? 从制度方面来看,根本不够完善。 虏盆甲妈廖敌倍姨虾梧浙跺贴揩椅吭宅非堪兼屑痊齿蓖喊市刀辩办蹦仿喳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 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 首先,成员资格问题应如何确定?成员资格是村民资格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其他法律规定。 其次,成员权属于新创设的权利,究竟属于公法权利还是私法权利,同村民自治的权利之间是何种关系,法律中并没有说明。 再次,有权利则有救济,如果农民的成员权受到侵害可以有哪些途径寻求救济?除了撤销权外,目前没有其他途径可保障。 池砌彼驰症臆长骚增砚恤楞乘恐殆攀哭跋超另偿偏厩数洱录拇档厄凶惭谩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 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成员集体所有”的性质,我国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共有说,认为集体所有应是集体成员共有。 二是法人所有说,认为农民集体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 三是总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是新型的总有。 总有是指将所有权的内容,依团体内部的规约,加以分割,其管理、处分等支配的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的权能,则分属于其成员。 氯故爱诅拢乳浇洁星喇霉詹捻即捡沃旁声洞郑总邢悄域漠线绰拇氓沾嘘泌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有权及其主体探讨 四、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不清晰 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解释,“其他组织”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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