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2个重大案例_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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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岭隧道事件 事情起源于1993年秋,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三魁、洲岭等贫困山区的蔡思叶、张晓云等数百名农民为了谋生,受雇于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该县的陈益校、王运福和张万民,被召到沈阳至本溪高速公路吴家岭隧道第七合同段“打山洞”。该隧道工程的业主(发包人)是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为东北煤矿工程公司,转包人是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和七台河市矿务局工程处,再转包人由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上述三个自然人拼凑而成。该项工程的地质结构为石英砂岩、石英岩,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工程层层“批发”,承、转包后,雇主(再转包人)隐瞒地质实情,令民工们用风钻“干式掘进”打炮眼,也不向民工提供有效的防尘面罩,不知情的民工们从早到晚,长时间的在二氧化硅粉尘飞扬的隧道中埋头作业。 吴家岭隧道事件 不仅如此,作为发包人(业主)的辽宁省交通厅,不按合同履行对民工代为投保等义务。施工三年多,雇主也不为民工体检和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吴家岭隧道工程竣工验收被交付使用。1998年以来,许多民工先后被发现患有程度不同的尘肺病。 吴家岭隧道事件 2000年7月以来,从泰顺县贫困山区频频传来噩耗,张晓云、陈逢近等10名尘肺病患者肺泡板结、呼吸衰竭,进而全身发黑,相继病亡。此事很快引起浙江省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召开了专题协调会。2000年9月,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400多名泰顺县民工进行鉴定,确诊196名民工患有一至三期(危险期)尘肺病,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7年发病率达49%,以后还有病人出现)   2001年4月,受害民工及其家属等230人,陆续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吴家岭隧道事件 有人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工伤索赔案”,而由温州市司法局组织的法律援助团团长、一级律师童平宇指出,这是一起因劳动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的一系列过错,都表明这是一种对人身权益侵害的行为。因此,该案的本质是人身损害赔偿案。这个主张最终被法院采纳。 吴家岭隧道事件 此案审判长于伟说,弱势群体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又死了人,又无钱打官司,进不了法院大门,就会走投无路。而法律本来就是保护老百姓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把弱势群体“逼上梁山”,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为了不使受害者在诉讼期间断药,温州市中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对雇主财产诉讼保全所得的部分资金先解受害者的燃眉之急。在收费上,中院不仅对这些弱势群体25万元的诉讼费全部缓收,而且为他们花了100多万元的办案经费。 (法律法院支持) 吴家岭隧道事件 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蔡思叶(包括家属)等230人按伤残等级分获3.896万元至38.96万元不等的经济赔偿。 (90.4万元/人) Thank you!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作人:葛璐璐 背景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职业病范围 用人单位的职责与前期预防 职业病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请在此添加段落内容…… 请在此添加段落内容…… 导致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 2个重大案例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背景 1、职业病诊断难 、鉴定难、维权难 2、职业危害调查、取证、监管难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3、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处罚、执法难 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矽肺病事件 案例1:张海超事件(一) 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 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遇到的“瓶颈”之一,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正是职业病诊断难和鉴定难的现实体现。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难在哪里? 案例1:张海超事件(二) 一方面,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另一方面,劳动者往往无法掌握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例如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 针对这两个难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修改了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案例1:张海超事件(三) 单位私扣“尘肺”复查通知 张海超是新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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