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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著作权热点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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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侵权热点分析 一.原因 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日益多样化,民事纠纷的客体的越来越多样化,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范畴中,著作权纠纷显得十分特殊而且重要,尤其是其中的图片著作权纠纷,在市场日益网络化的今天又显得格外突出与频繁。网络共享技术,数码产品已经渗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数码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传统媒介形态下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构成巨大的挑战,使网络环境下图片著作权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热点问题。 图片是指以照相机等为主要工具,对现实景象进行平面记录或反映,在此过程中凝聚作者的创作和劳动,以某种载体表现形成的摄影作品。在数码技术出现以前,图片以感光胶片,即俗称的“底片”,及相片作为存在的介质,但随着数码技术的出现,传统胶卷相机逐渐被数码相机所取代,图片的保存媒介也逐渐为数字信息所取代。 数码技术的出现及数码产品的普及,不仅使得摄影成为一种平民化式的创作,而且使得对图片的篡改也更加容易。互联网的出现,更是使图片的传播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界限,使无论专业或是非专业的作者的图片著作权都更容易被侵犯。比如摄影师的摄影作品,摄影师具有专业的摄影技巧与丰富的摄影经验,对摄影作品的美感与质感都有自己的拿捏。正是由于这样的专业付出,才造就了能够吸引大众,可以用作商业用途的颇具目的性的高质量相片,而这样的摄影作品,凝聚了摄影师、后期制作人的大量心血和专业性的工作。一旦图片通过通过网络被旅行社、杂志、报纸甚至图书等中作行业中的商家随意下载并用作商业目的谋取利益,摄影师的著作权便被侵犯。但是当图片著作人意识到其图片著作权遭到侵犯时,往往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诸法院,在经验欠缺的情况下,司法对该种著作权的保护依旧路漫漫其修远兮。 摄影师们对摄影作品具有版权,自然会利用摄影作品来谋利,自然会形成一个以专业图片为核心的市场。图片交易市场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从最早的黑星正片有限公司,到2006年国外图片公司大举进入中国图片市场的竞争,再到北京将打造亚洲最大的图片交易中心“竞园”,中国的图片市场发展可谓突飞猛进。然而,盗版图片的泛滥,伤透了摄影师的心,严重影响了中国原创图片的进一步繁荣,遏制了中国图片市场的良性发展。为此,保护图片著作权又显得尤为迫切。 二.相关法律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图片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摄影作品享有各种以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1)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其身份:当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也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署名。(3)修改权,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而一般认为,图片编辑对投稿图片的划痕进行修复,对色彩、亮度做微调.以及为排版需要对图片做适度的剪切.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4)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处理,不得对图片中的影像进行添加或删除,也不得对图片的色彩进行改变等等。 而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可以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播放、改编、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图片。而获得报酬权,是指图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使用图片,获得物质和经济上的回报。 三.对策 1.国际公约的应用 以上所述的权利均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然而著作权法却未对财产权中另外一种权利——追续权作规定。事实上追续权对图片著作权人而言意义非常重大。 追续权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艺术作品,尤其是摄影、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原购买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追续权制度最早由法国确立,《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14条(三)也对此做了规定,我国1 992年1 2月加入了该公约。迄今,我国著作权法仍未对追续权做出任何规定。随着我国图片收藏市场和拍卖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图片市场的不断国际化,我国应对图片作品的追续权有所规定。在此过程中,摄影师以及图片代理商,特别是相关摄影行业组织和图片行业组织,应通过相应途径积极向国家建言,争取早日在我国确立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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