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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模拟法庭流程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入庭,被告及其代理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手机和进行其他的妨碍法庭的活动。
2、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非经法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4、法庭内禁止吸烟。
5、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由法庭人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法庭,做缺席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报告审判长,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全体坐下。
上海海事法院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公开审理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海上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原告向法庭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原 告: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1号。
委托代理人徐小媚。
委托代理人叶如青,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婷,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陈诉相应内容。
被? 告: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住所地新加坡特马斯哥大道7号桑特克大厦06-05.
?法定代表人李柳萍。
委托代理人张前朗,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秋鸿,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原告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本案受理后合议庭依法由审判长郑媛元、审判员吴英赞、张静萍组成,书记员由王智亮担任,负责本庭记录。当事人如果认为上诉人员不适合公开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对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 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对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被? 告:清楚
审判长: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经纬太平洋班轮公司海上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向法庭陈述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 告:事实:2004年9月17日,我方委托被告将一批设备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孟加拉国CHITTAGONG港。货物装船后,被告签发了以我方的货运代理人上海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为发货人的已装船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灭失。中艺公司为我方货运代理人,因工程项目时间要求较紧,故由中艺公司签发了一份托运人为我方的提单,该提单中并无甲板货免除责任的约定。而中艺公司一直持有被告签发的提单,并且未向我方披露过货物装载于甲板的事实,直到货物落海。
诉讼请求:我方中国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71,963.20美元及利息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0月14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 告:2001年7月12日,我公司作为承包商之一与孟加拉国政府及矿产资源、B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承包商在交钥匙的基础上实施有关发电厂项目的制供应、现场交付、包装、建设、设立、检测及试运转过程中的全部设计、工程、制造、检验及检测。合同总金额为209.000.000美元及550.000.000塔卡(孟加拉国币种)2004年9月17日,我公司的货运代理人上海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将一批设备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孟加拉国CHITAGONG港2004年9月26日,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签发了编号SHA—4—0709的已装船提单,提单记载的抬头人为经纬公司,托运人为上海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为SAYBOLT CONTAINERLINE LTD,承运船舶及航次为KAMNIK V、859W,装货港为中国上海,卸货港为孟加拉国CHITTAGONG港:货物为火力发电设备,数量为373件,毛重为1,033,170公斤:运费预付。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货物灭失,货物编号分别为57、59、60、64、75、77、95、98、122、129、131、133、169、183、214号货物。上述15件货物的发票价格为71963.20美元。
审判长:原告就所陈诉的事实还有何补充?
原? 告:没有补充。
审判长:被告就所陈诉的事实还有何补充?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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