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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中国作为被申诉方被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2195 更新时间:2011-02-28 15:27:13??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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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介绍了 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第18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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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中国作为被申诉方被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入世以来中国第一次作为被告而磋商妥协的案件——集成电路增值税案
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第18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美国指控,中国以18号文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支持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违反了GATT1994第1、3条、GATT第17条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义务。美国认为:(1)中国规定集成电路增值税为17%,但在中国的企业可就他们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获得部分增值税退税,使得其产品增值税税率较低。因此,中国使进口集成电路产品承担比国产集成电路产品更高的税,对进口集成电路产品提供了较低的待遇。(2)在国内设计但因技术所限在中国境外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也获得部分增值税退税。因此中国向一成员的进口产品提供比其他成员进口产品更优惠的待遇,歧视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2004年7月2日,中美达成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为:(1)中方将于2004年11月1日前修改有关规定,调整国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取消“即征即退”的规定,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2)谅解备忘录签署前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及产品可继续执行“即征即退”政策直至2005年4月1日;(3)中方将于2004年9月1日前宣布取消国内设计国外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4)谅解备忘录不影响中国和美国在WTO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是中国自2001年底加入WTO以来美国第一次指控中国,也是中国入世以来面临的第一次WTO诉讼。本案尽管以磋商达成妥协而结束,但本案涉及的法律主张并未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检验,因此仍然留下许多模糊之处。尽管我国政府明确我们将继续集成电路的产业发展,但在出台有关政策时一定要注意与WTO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的一致性问题,这里尤其需注意的是可能引起的违反反补贴协议的相关规定。
(二)入世以来中国第一起作为被告在专家组阶段败诉的案件——“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起因于中国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28%),而不是中国加入WTO协议中规定的10%到14%的税率②。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认为,中国对外国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意在鼓励中国汽车厂商使用国内汽车配件。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欧盟和美国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在WTO向中国提出了磋商请求。随后,加拿大也于2006年4月13日提出了磋商请求。2007年1月29日,专家组成立。
2008年7月18日,WTO专家组就“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公布了最终裁定报告。专家组的裁定结论如下:(1)根据本案贸易措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的“关税”实质上是“境内税”,其实施导致使用进口零部件的汽车制造商不但需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还要履行繁琐的行政手续,因此这些贸易措施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2)即使将据本案贸易措施征收的税款定性为“关税”,也因其对某些货物适用的税率高于《中国入世关税减让表》中相应的承诺,而违反了GATT第2条规定的关税削减原则;(3)根据这些贸易措施对全散装件(CKD)和半散装件(SKD)按照整车税率征收关税,虽然没有违反GATT第2条的规定,但却违反了中国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中第93段的承诺;(4)这些贸易措施并非为保证中国关税税则的实施而必须制定的,不能为GATT第20条中的d款证明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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