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章演示文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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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章演示文稿整理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本类包括共3章: 1.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2.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3.第96章 杂项制品 本类无类注释。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本章商品范围: 一、各种家具及其零件(税号94.01至94.03)。 二、弹簧床垫、床褥及其他寝具或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塞、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税号94.04)。 三、用各种材料制成的(第七十一章注释一所列的材料除外)未列名灯具和照明装置、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和类似品;上述货品的未列名零件(税号94.05)。 四、预制房屋(税号94.06)。 九十四章注释一 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六十三章的充气或充水的褥垫、枕头及座垫; (二)落地镜〔例如,税号70.09的试衣镜(旋转镜)〕; (三)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或税号83.03的保险箱; (五)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18);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52); (六)第八十五章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七)税号85.18、85.19至85.21或税号85.25至85.28所列装置专用的特制家具(应分别归入税号85.18、85.22或85.29); (八)税号87.14的物品; (九)装有税号90.18所列牙科用器具或漱口盂的牙科用椅(税号90.18); (十)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一)玩具家具、玩具灯或玩具照明装置(税号95.03)、台球桌或其他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税号95.04)、魔术用的特制家具或中国灯笼及类似的装饰品(电气彩灯串除外)(税号95.05)。 九十四章注释二 关于9401-9403物品的归类: 二、税号94.01至94.03的物品(零件除外),只适用于落地式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归入上述各税号: (一)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 (二)坐具及床。 九十四章注释三 三、(一)税号94.01至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玻璃(包括镜子)、大理石或其他石料以及第六十八章及第六十九章所列任何其他材料的片、块(不论是否切割成形,但未与其他零件组装)。 (二)税号94.04的货品,如果单独报验,不能作为税号94.01、94.02或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归类。 九十四章注释四 四、税号94.06所称“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后在有关地点上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办公室、学校、店铺、工作棚、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 九十四章总注释关于“家具”的定义 本章所称的“家具”,是指: (一)任何“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协调制度中其他税号更为具体列名的货品),它们的主要特征是供放置在地上,并具有实用价值,它们用于民宅、旅馆、戏院、电影院、办公室、教堂、学院、咖啡馆、饭店、实验室、医院、牙医诊所等,以及船舶、飞机、铁道车厢、机动车辆、拖挂蓬车及其他运输工具。必须注意,有些用螺栓等固定在地板上的物品,例如,船用椅子,也可作为“可移动”的家具归入本章。用于庭园、广场、散步场所等地方的类似品(凳子、椅子等)也归属于本类。 (二)下列物品: 1、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叠摞的或并置的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供放置各种物品(书籍、陶器、厨具、玻璃器皿、织物、药物、梳妆用具、收音机或电视机、装饰品等),以及单独报验的组合家具各件。 2、悬挂或固定在墙壁上的坐具或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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