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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女性安康个人疾病保险条款概要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女性安康个人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 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 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 者正常工作的女性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或超 过六十五周岁的,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六 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情况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 限),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原位癌除外), 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对下列任何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连续续保的,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 任生效之日起等待期内患妇科癌; (二)受“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影响,被保险人患妇 科癌; (三)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影响,被保险人患妇科癌; (四)被保险人患有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患妇科癌; (五)被保险人被诊断患原发性妇科癌的病理检查报告结论时间为保险期 间届满后; (六)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 灼伤或者污染,致使被保险人患妇科癌。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请求与给 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请求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 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 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 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 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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