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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保险及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关系探究
我国区域保险及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关系探究 摘 要:“十二五”纲要中明确提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这一战略目标为保险的区域性发展指明了方向。通过建立区域保险系统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系统调度模型,发现了其区域协调的问题,并从区域内的市场竞争与发展情况、功能体现、监督体制安排以及产业政策等方面剖析原因,对上述各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关键词:区域保险;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036-02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悄然崛起的最有影响力的保险大国,保险业存在的价值在于,可以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行服务与保护。世界范围内的专家学者们,经过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发现,经济增长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但保险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却没有得到定论,但是随着保险业影响的扩大,大量的学者,用科学研究证明,保险在对经济的增长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本文从区域视角,对保险与经济社会协调加以分析
一、对于我国区域保险与区域经济社会的总体分析
(一)计算协调度各项指标与计算结论
本文依据并利用协同学,认为判断区域保险与区域经济社会是否协调,主要把关注点放在保险与经济两方面的协同状况,通过对挑选一些协调性指标以完成对与协调度的把握。在本次研究分析中,首先,将国内划分为四个经济区域,为了可以更加直观的判断情况,本文也将中国保险业分为四个保险区。在经过计算发现与分析,对于协调度的程度进行了划分,有三个特征凸显出来:首先。在划分的这四个区域中,三年间的协调度数值变动处于低度协调与中度协调之间;其次,五年间的协调度值呈由高到低的变化方式,其2009年为其最高点四个区域相继显示为低度失调状态,而东北地区同其他区域相比在2012和2013达到最低值,处于中度失调的情况;最后,区域保险与区域经济社会之间协调效果不佳,例如,2013年东北和西部地区处于低度协调状态,而东部处于低度协调的情况
(二)导致区域保险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水平低的原因
1.区域保险供给不平衡
一方面,据有关资料显示,参与保险的法人与省级机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其保险行业的发达程度领先于其他区域,东部的保险消费者无论是对保险内容的选择,还是购买的效率以及所体验到的服务水平都是其他区域所无法比拟的。其次,对于保险业来说,其本身属于经营风险的行业,如果想要长久的经营和发展下去,就要对守住管理风险、业务承保风险以及投资风险有一定的把握。而为了应对风险,现在保险公司的经营多为“大一统”的经营模式,及时所有具体事物的处理,无论是制度的制定还是公司发展的政策与方针都由总公司统一制定,而分公司只负责实施,造成的结果就是,区域保险产品“一张保单卖全国”,经营模式与保险服务单一,产品种类与结构相似。中西部投保的法人单位少、保险分公司没有自主权,保险产品没有市场等因素困扰着区域保险的壮大
2.区域保险的职能没有得到体现
首先,保险保费与资金的使用模式造成了“逆向抽血”的效应。保险作为金融行业中最为薄弱的一环,在整合社会融资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另外,区域保险的保费都被收集到了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调配,体现了一种“逆向抽血”的现象。造成的后果是,区域保险业对与当地的投资拉动能力极其低下
3.监督管理机制的制定不够科学规范
一是保险监督的机构的划分与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不协调。我国在大型经济圈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势头迅猛,做到了很好的互利共赢;而且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带来了交通与通讯上的优势,传统的观念发生了改变,临近城市同城化发展趋势明显。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大环境下,模仿行政单位对监督机构进行安置过于盲目,区域一体化的监督配合极少,加上个别单位制度要求并不合理规范,外部监督政策对于本区域的保险公司并不适用,阻碍了保险资源自由流动和区域一体化保险合作,使得区域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各方面生产要素进行整合,经营效率较低。二是对于保险监督防范太重,使该区域丧失了市场积极性。保险监管对保险经营套上了枷锁,侵犯了市场机制职能,对各方面的生产要素等加以干预,造成产品没有新意与粗放经营。有的监察机构还频繁的介入保险机构自主经营的步骤,使其市场竞争积极性丧失,保险分支单位自主管理得不到保证。三是区域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区域性法人单位少且不平衡,据不完全统计,在为数众多的机构中,除个别一线城市的保险法人机构较集中外,分布在其他地区的机构凤毛麟角。一些经营管理不到位,人才稀缺,对于冲击与风险预估不足的单位仓促进入市场,造成市场失序;目前,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做到全身而退,差而不倒的制度缺陷是造成这种问题的罪魁祸首
4.财税方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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