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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实例
起诉状实例 起诉状实例 案由:继承 原告:徐(又名徐),男,47岁,省县人,暂住市街号。 委托代理人: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女,62岁,美国公民,住美国关岛,由香港九龙道大厦b座陈转。 被告:吴,男,60岁,美国公民,住美国关岛,由香港九龙道大厦b座陈转。 请求事项:依法将被继承人吴、张、李夫妇的全部遗产判决由原告与被告按份额平等继承。 事实和理由: 原告徐系被继承人吴与陈的非婚生子;与被告等为同父异母姐弟、兄弟关系。于53年原告廿岁时由生父吴与养父徐祥达成协议,并经证人陈、李、 朱等作证,议定:1.宣告原告系吴的亲生儿子;2.原告当即回到吴家生活上学,成为吴家成员;3.因养父徐别无子女,故原告不改姓,只将徐之名改为徐。 此点,有原告的户籍登记册可以证明。而且生父配偶李有遗书可充分证实。所以被继承人吴与原告的亲生父子关系,早已成为众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所周知、无可争议之事实。自54年至 66年12年间,原告一直与被继承人夫妇共同生活,相依为命。原告称吴夫妇为爹娘,被继承人并对原告抚爱倍至,完全尽到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原告有了工资收入后,每月除自留一部分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均交被继承人夫妇收用。被继承人夫妇年老多病之际,原告均必亲侍汤药,殷勤奉养,料理家务。对此,邻里、亲友 均可证实。66年秋,吴家被查抄,被继承人吴死亡,其配偶张、李二人生活困难,原告当时虽也因案在押,但仍委托姨母李将其在京所存衣物变卖,以作为二 位老人的生活费用。所以廿余年来,原告对被继承人夫妇,尽到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而今落实政策,市人民政府已发还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物资和财产,包括座落在市路号房屋一所。另外被继承人吴生前在香港银行存有港币240万元, 外国企业股票若干和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存款(数额待查)。再者,原告之祖母(即吴之母)吴王在香港银行亦有存额(数额亦待查)。以上财产的合法 所有人吴、张、李及吴王均已死亡,因此,上述各项国内外财产即成为吴夫妇之遗产。 被继承人吴的美籍儿子吴、女儿吴久居美国关岛,均为美国公民。于79年秋冬两次分别回国探亲时,竟无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利,提出对被继承人在国内外的全部 遗产均由被告继承的非法主张。并指使昆明路251号房产照管人余拒绝原告进住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路号的房舍内,致起纠纷。 被告姐弟二人与原告同为被继承人吴夫妇的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均履行过赡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中关于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之 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依同法条关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原告的合法继承地位与权利,自应受 到我国法律的保障,不容抹煞或侵犯。故来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再者,被继承人吴及其配偶张、李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久居本市,故其遗产,不论在国内外,开始继承,履行分配,依法均应在本市进行。故依我国现行民事 法律政策精神,诉诸你院: 1.查明被继承人吴及吴王户名在外国及港澳各地所存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数额,全部调回本市,由合法继承人,共同按平等份额继承。 2.查明被继承人吴在国内所遗动产和不动产数目,一并共同继承。 3.为保全诉讼标的物,防止转移冒领,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冻结吴在国内外的全部遗产(包括利息)。并请尽速审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 年月日 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侯代书 简析:这虽是前几年写的一份诉状,某些内容与现行的文书格式不尽一致(如正文部分没有专门列出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一项,首部中的案由也是多余的等),但是在 叙述案情事实、注意举证和阐述理由中准确有力的引用法律等方面都是写得较好的(因该诉讼是在我国继承法正式颁布之前,故只能引证我国婚姻法)。诉讼请求(当时称请求 事项)一项在前面简明扼要地提出,最后又加以具体化,也并不属于简单地重复。当然文字上还可适当精练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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