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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多付购房预付款民事起诉状

返还多付购房预付款民事起诉状 返还多付购房预付款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学文化,住长沙市潇湘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某房产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潇湘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购房预付款225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认购了月亮园XX号商品房一套,并支付了诚意金1万元。《认购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月亮园XX号商品房的面积和价款,亦未明确约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 2006年6月23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支付了两笔购房预付款,共计750000元。双方约定原告应付房款以将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房屋面积和价款为准,多退少补。在等待合同签署的过程中,被告通知原告申领空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直到2006年12月19日,原、被告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150平方米,购房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525000元,交房时间为2007年9月。 XXXX年6月18日,原告所购的月亮园XX号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办妥,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购房预付款225000元。被告遂向原告出示了一份于2006年10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5000元/平方,购房总价款为750000元,交房时间为2007年9月,该合同买方人签章处签署了原告的名字。被告还称他有证据证明原告已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就月亮园XX号商品房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了房地产转让申请,且将该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原告所购的月亮园XX号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就是以该合同为依据办理的。 原告当即说明从未见过此合同,合同买方人签章处的原告签名亦非原告本人签署,也从未委托他人签署;房地产转让申请以及合同备案登记系被告单方行为,原告没有参与,也不知情;原告没有参与登记备案,办理产权登记所依据的合同不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此合同,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应当依据双方于2006年12月19日所签之合同履行,但遭被告拒绝。此后双方多次交涉未果。 原告认为,2006年12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006年12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原告的签字和被告的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法有效。而2006年10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被告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原告没有签字,也不知晓。该份合同依法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双方应当按照2006年12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即每平方米3500元履行,原告已经支付750000元,理应返还原告225000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某与某房产公司2005年12月10日签署的《认购协议书》一份;(2)王某与某房产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3)某房地产公司向王某出具的购房预付款收据一份;(4)王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预付款的付款凭证一份;(5)王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预付款的付款明细一份。 综上,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潇湘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某 XXXX年XX月XX日 附: 1、本起诉状副本1份; 2、原告代理词1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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