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自治有效性路径选择王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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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民自治有效性路径选择王慧

我国村民自治有效性路径选择王慧   摘 要 我国村民自治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中国实行,目的是国家为了实现乡村地区的有效治理。农村村民自治在推行的30年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推行不利的情况,那么,如何评价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呢?如何提升农村村民自治有效性?本文旨在解决此问题 关键词 村民自治 有效性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55 一、我国村民自治有效性评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基层民主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村民自治又是基层民主自治的基本环节,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致力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有效实施,正确评价农村村民自治的有效性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农村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就体现在能够达到村干部和村民共同处理同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切实保障广大村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实现在农村基层的有效治理 (一)权力结构多元化与权力弱化强化并存 村民自治并非在农村中土生土长的民主形态,是一种动员式民主。此外,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直接干预的官僚式作风,国家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权力结构单一化。这种单一化是政府的强制性推进政策,忽视村民的自主治理 村民自治的实施调整了权力结构,增加了政府权威,给予农民政治主体的地位和民主权利,农民自我管理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被激发出来,并以此建立对国家的认同,然而,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如基层政府、村委会和农民之间权限问题划分不清导致纵然权力结构呈多元化,但实际运行中效率低下、权责不分;基层政府放权过紧或者过松导致治理成效甚微。由于农村基层在路径依赖作用下缺乏自治的民主土壤,村民自治本来就是一种动员性的民主,是国家动员层层推进,且基层社会自主能力不足,再加上一些基层政府不愿意放权的原因,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村委会对村民的控制权都很大,乡村基层自治空间比较狭隘。村民自治在传统基层治理体制中被政府权力遮盖,出现了部分地区放权过少、管得过死的情况,而上级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放权程度决定着农村基层的资源供给多少、民意表达充分与否,这种单一的权力结构不利于民主的发挥,长久以来的权威型统治传统可能会使得农村社会缺乏民主制度发展的资源和能力。单纯强调所谓的农民自治或者民主管理,而把村民自治和国家权力割裂开来,是脱离实际的自治,不是基于理性意义上的基层治理结构 (二)自治组织多样化和组织单一化并存 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的发育首先从村民委员会开始,村委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形式,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利于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而保证了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村级治理的规范化、民主化 虽然村委会具有如此重大作用,但除了村委会之外,缺乏基于公民理性化基础上的社团、利益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社区民间组织、各种行业协会。农村社区组织数量少、规模小、组织程度低,形式化、缺乏法律地位,导致村民集体参加议事的组织基础薄弱。因此要保障农村的参与渠道组织化、多样化、规范化,使村委会作起到联系基层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纽带作用,能够整合利益、维护组织秩序,能够维护村级治理的有序运行 村民自治之面临这样的局面,一是在法律方面,除针对村委会明确的法律文件,其他的村级组织皆排斥于法律规定之外,既没有登记注册的有合法渠道和组织程序,也没有运行的组织规章,更没有法律程序的监督管理。二是因为缺乏开放性的公民文化和公民精神,公民精神是公民对自身公民角色和公民权力正确认知的情况下。李凡在对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状况的研究中认为,“在中国的历史上,由于不存在一个独立于政府和家庭之外的公民社会,中国的社会组织化程度非常低。中国有一个强大的建立于皇权之上的官僚体制,也有一个庞大的家族体系,但是却没有社会体系。因此,中国的社会被称之为一盘散沙。” 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古代官僚化程度深,缺乏开放、自主的公民文化,缺乏表达利益的意识观念,因而村民自治不是也不可能在农村自发产生,而是在吸取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国家自上而下的支持与鼓励下产生 (三)政府职能多元化与单一化并存 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伴随着政府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我国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在以下三个职能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维护农村经济发展的职能;二是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职能;三是提供社会救助、保障社会稳定的职能,如提供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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