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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例指导制度适用若干问题探究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适用若干问题探究 摘 要 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一直在发展,但对其的适用上依然有诸多问题值得注意:在适用的过程中必须树立正确的适用观念;只有在缺乏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时方可适用;必须严格控制案例指导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在适用上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适用 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32
案例指导制度是在坚持以我国制定法为主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司法传统,也为合理吸收外国判例法所固有的优点而进行的一种具有突破性的创新,他的建立符合了如今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共同服务于人类的法治文明建设。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但是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在这些国家的地位日益提高,但是并没有影响判例法主导地位的存在,而是作为一种很好的制度补充,融入到判例法制度当中
一、要树立正确的案例指导制度适用观念
我国的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制度之下适用的指导性案例,该案例务必正确适用司法政策和法律规定,真正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效率,并且得到社会大众的一致认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较好的案例
因此,所创制的指导性案例必须是具有广泛影响力,在同类案件中具有一定典型性,能够体现司法公正,容易被社会接受的案例,同时,还要求其在以后是承受得了实践和历史的双重检验,这类案例应当是案例中的精髓、经典案例,是一线法官裁判案件应当参照的典范,是法治社会宣传的实例,是树立我国法治权威的典型案件,是法学理论研究的最佳素材,还是体现司法技巧与司法经验的重要载体。以上特点同国外判例制度是具有很大差别的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而无瑕疵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也同样如此,我们在大力宣扬案例指导制度的同时不可过度盲目的夸大其功能,不可超出其必要限度及其产生的前提。首先,我们不可过度夸大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否则可能出现走上否定制定法,崇尚判例法的路子;其次,我们需清楚地认识到,当下案例指导制度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泛滥
因此,我们之所以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公正,并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障法制统一,再则就是可以很好的发挥司法功能,积极解决纠纷,提高司法能力,遏制司法腐败
二、案例指导制度适用的前提
从本质上来讲,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在法律规范有较为明确的情况下是要严格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这一点类似于适用法律原则的前提是“穷尽法律规则”一样,适用案例指导制度也要穷尽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规范出现针对某一案情缺乏法律规定,即存在法律漏洞,裁判无依据或者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模糊不清,缺乏具体操作性等情况下,方才适用
关于案例指导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结合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标准进行把握,因为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标准直接反映出其适用的范围,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以及反射出法官的主流倾向性,得到广大群众认可的,所以,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是有迹可循的
在具体确定要不要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指导性案例时,我们要做的就是两步走,第一步,提取指导性案例的案例事实和裁判要旨,第二步拿待决案件与之相比,比对两者的相似度,相似则遵循,否者弃之。这个相似度的比对,需要灵活运用类推推理的法律思维方式。将待处理案件的法律点与指导性案例说理部分的法律点进行对比,寻找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点或者说是法律规则,这个法律点或者法律规则的寻找有可能依据的不仅仅是一个指导性案例,可能是多个指导性案例所体现的法律点或者法律规则的集合,最后结合自己的理解和内心确信形成新的判决。这个比对性的过程应该这样来描述,首先列举所相似指导性案例的必要事实特征,然后根据裁判理由等归纳出该案的必要法律事实的法律原则,然后同样的列举待决案件的必要事实特征,然后将两者进行对比,找出其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在这个比对的过程中一般会出现相同点和不同点,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判断是相同点重要还是不同点重要,判断的标准就是哪一方足以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如果相同点足以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则同案要保持同判,遵循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如果不同点更为重要时,根据前面的制度设计,就需要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进行论证和说明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不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依据。 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12期公布的“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可以将该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规则简单陈述如下:“商业银行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存款人及其他客户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遭抢劫遇害的,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该判例的必要事实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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