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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评述论文
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评述
目 录
引 言6
一、 兼理司法制度的历史背景7
(一)传统中国司法形态7
1.司法的情理化8
2.无讼情结8
3.行政司法合一9
(二)司法独立的传入 10
1、严复——司法独立的先行导入 11
2、康有为、梁启超——三权分立的系统引入 11
3、沈家本——司法独立的先驱实践 11
(三)清末司法改革实践 12
1.司法独立 12
2.法院四级三审制 13
3.现代检察制度 14
(四)兼理司法制度的确立 15
二、兼理司法制度 18
(一)审检所制度 18
(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 19
1.组织形式 19
2.诉讼程序23
3.相关配套制度25
(三)司法公署29
(四)县司法处30
三、兼理司法制度的评析 33
(一)对兼理司法制度的评价33
1.兼理司法制度的存在价值34
2.对兼理司法制度弊端的批判36
(二)推行兼理司法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分析38
1.财政拮据,司法经费严重不足38
2.新式司法人才短缺39
3.时局环境恶劣,政治诉求的背离40
4. 民间传统的抵制41
5.基层政权的权力坚守42
结 语42
参考文献44
致 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 言
“民国”,这是个沉重的时期。说到“沉重”,每个中国人都知道这是一段屈
辱史,一段血泪史,是一个民族无法忘却的历史伤痕。我心中的“沉重”更多的
是扼腕叹息,痛惜中国在从传统跃向现代时,屡次痛失良机,其代价是坠入动荡
混乱的深渊,蛰伏良久,辛苦的准备再次跳跃,却又马失前蹄,再次跌倒。每每
谈及这段历史都不禁唏嘘,痛心疾首又倍感无奈。
这个时代动荡不安甚至兵荒马乱,但是它不平凡,不碌碌无为。这个古老的
民族终于开始缓慢、艰难、曲折的转型,由传统转向现代,由农业文明转向工业
文明。只是在传统与现代的交汇中伴随着各种形态的矛盾与冲突,而本文所要谈
的司法独立与兼理司法就是一对尖锐的矛盾,曾激烈的冲突过。
司法独立是近代西方以三权分立说构建政体的核心之一,既是法治原则,更
是宪政民主精义之所在。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程序正义,在法律运行中保持形式
上的公平,公正,进而构建独立于政治的法律秩序并将政治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司法独立是民主政治的根基,又要超然于政治不受其干涉。
传统中国政治结构则是君权至上,权力一元。民刑尚且不分的中国传统社会,
司法独立更是无迹可寻。司法是以父母官自居的地方行政官员分内之事,向上直
达天聪,岂容他人僭越,司法权只是一元的行政权中的一个小次元。在这种不独
立少约束的情况下,百姓只能期望父母官是公正无私的包公、海瑞,但理想与现
实总是很疏远。中国的司法独立就萌芽于这样的社会土壤中,以后的成长发展更
是曲折缓慢。
1901 年清廷颁布变法圣谕,决意仿行立宪,进行政治改革,三权分立,司
法独立自然而然的走到历史舞台的中央。本文的“中国近代”的时间起点也基于
此。
关于兼理司法制度,采用宏观历史观进行的理论研究颇丰,但是历史的事实
研究相对欠缺,尤其缺乏对具体法令的研究。如果仅有宏观的理论阐述,而缺乏
历史叙事的支持,终会有空中楼阁之感。
国内对兼理司法制度的研究,多作为研究的阶段性对象提出,做切片性研究,
缺少在梳理脉络的基础上,以具体的法令分析为支撑,再进行宏观探析的研究。
通史性的法制史教材中,对该制度多进行简要介绍,仅告诉读者司法改革后
仍存在兼理司法的现象,如曾代伟主编的《中国法制史》。
公丕祥教授的《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系统而深入
的对中国司法改革加以阐释,并明确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关键。
那思陆先生的《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将司法改革前州县衙门行政兼理司
法的运作情况完整的展现,摆脱西方中心观,从中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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