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0年11月) 2010-11-23.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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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0年11月) 2010-11-23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3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4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6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2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院提起诉讼。 第7条 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执行。 第8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9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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