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歌唱理发三温暖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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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歌唱理发三温暖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

【法规名称】?视听歌唱理发三温暖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1-01-03 【正  文】 视听歌唱理发三温暖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      第 1 条?      为管理视听歌唱、理发、三温暖、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特订定本规则。      第 2 条?      本规则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本规则所称之视听歌唱、理发、三温暖、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 (以下简称各该营利事业) 其定义如下:      一视听歌唱业:指提供伴唱视听设备,供人歌唱之营利事业。      二理发业:指将营业场所加以区隔或包厢式经营为人理容之观光理发或视听理容之营利事业。      三三温暖业:指提供冷、热水池、蒸烤设备,供人沐浴之营利事业。      四舞厅业:指提供场所,备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营利事业。      五舞场业:指提供场所,不备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营利事业。      六酒家业:指提供场所,备有服务生陪侍,供应酒、菜或其他饮食物之营利事业。      七酒吧业:指提供场所,备有服务生陪侍,供应酒类或其他饮料之营利事业。      八特种咖啡茶室业:指提供场所,备有服务生陪侍,供应饮料之营利事业。      第 4 条?      各该营利事业申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场所位于实施都市计划地区者,应符合都市计划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之规定;于非都市计划地区者,应符合区域计划及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之规定。      二营业场所之建筑物及设施应符合建筑及消防法令之规定。      三营业卫生设施,应符合卫生法令之规定。      第 5 条?      本规则所定之营业为公司组织者,于申请公司设立或迁址登记时,应检附其营业场所合于前条第一款规定之证明文件。      前项规定于公司申请增加本规则所定营业之变更登记时,亦适用之。      第 6 条?      直辖市、县 (市) 政府办理本规则所定营业之营利事业设立、迁址登记时,应由商业主管单位依营利事业统一发证办法之规定会办税捐、都市计划、建管、消防及卫生主管单位。      前项规定,于营利事业申请增加本规则所定营业之变更登记时,亦适用之。      第 7 条?      直辖市、县 (市) 政府应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本规则所定营业场所之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设施。      县 (市) 政府由警政、建管、消防、卫生、环保、税捐及商业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稽查小组,执行前项工作。      第 8 条?      各该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时,该管主管机关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经登记即行营业或经营登记范围以外之业务者,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之规定。      二未经登记擅自营业或登记事项不实者,依营业税法之规定。      三违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依都市计划法或区域计划法之规定。      四违法变更建筑物之使用,依建筑法之规定。      五违反消防安全设备之规定者,依消防法之规定。      六有违反社会秩序之行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会秩序维护法或刑法之规定。      七违反食品卫生之规定者,依食品卫生管理法之规定。      八违反环境保护之规定者,依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之规定。      九有足以影响儿童或少年身心发展之行为者,依儿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之规定。      一○非视觉障碍者从事按摩业者,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之规定。      一一违反地方自治条例之规定者,依其规定。      一二违反其他法令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 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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