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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doc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素质,确保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担任或准备担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资格认可,取得相应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的职务。 第四条 申请或已取得制造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均可以推荐人选进行资格认可。 第五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资格级别分为: 1.A1级 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2.A2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 系指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 4.A4级 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5.A5级 系指医用氧舱; 6.B1级 系指无缝气瓶; 7.B2级 系指焊接气瓶; 8.B3级 系指特种气瓶; 9.C1级 系指铁路罐车; 10.C2级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11.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 12.D1级 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13.D2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第六条 质量保证工程师申请与被批准的资格级别,必须与本单位申请或取得的制造资格相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须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章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条件和职责 质量保证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2.质量保证工程师应是工厂管理层中成员; 3.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4.熟悉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 5.具备公正、廉洁、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 6.A、B、C、D级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5年以上。 质量保证工程师职责 1.协助厂长(经理)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2.负责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各系统的工作,对各系统的工作,按照质量保证手册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 3.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标准、技术规定; 4.严格不合格品控制,建立健全内外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系统; 5.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协助厂长(经理)组织管理评审工作; 6.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行使质量否决权,保障和支持质量保证体系工作人员的工作,有越级向上级行政主管、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质量问题的权力和义务; 7.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教育和培训; 8.负责制订质量保证手册和管理标准等质量体系文件; 9.审签产品质量证明书。 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的申请、考核和审批 第十条 A、B、C级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考核审批、发证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十一条 D级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工作,由制造单位自愿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申请,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考核、审批、发证工作。 第十二条 颁发的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加盖资格备案章。 第十三条 申请A、B、C、D级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应由制造单位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申报人的技术工作自传、职称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各一份,由协会组织考核、批准、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协会应组织有经验的高级工程师3至4人组成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考核后,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署意见,并附理论笔试成绩汇总表及试卷报协会审批。 第十六条 协会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后,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时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署批准意见,签发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详见附件二)及申请表,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协会将统一公布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资格项目。 第十九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新增资格级别或更换资格证书,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新增或更换资格证书的资格申请、认可考核。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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