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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批判法学

美国批判法学 心晴 批判法学产生 批判法学(批判法律研究运动,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简称CLS)是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股法学思潮,70年代初传播到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乔治城大学、伯克利加利福利亚大学等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到70年代中期成为一个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中心的声势浩大的法学运动。批判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社会背景 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各种社会问题爆发,包括反越战运动、黑人民权运动以及新左派运动和反主流文化运动。社会的动荡,经济陷入混乱的秩序,这些社会背景,无疑也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学研究者,从现实的混乱中开始反思传统法学的作用,对其宣扬的正义,公平的法治社会的实现与否产生了怀疑,并开始对其批判。由于60 年代以后的很多法律改革是失败的, 所以社会对法律家们自己矫正法律制度的问题的能力, 也已经失去信心。 法律思想史背景 批判法学产生之前,美国法律思想史上实证主义法学占据着统治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研究者认为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成果在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不公正时,显得无所作为,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也使法学研究者开始怀疑主流思潮所宣扬的法治的作用。 从现实主义法学发展到后现代主义法学,批判法学被看作是其中的过渡阶段。所以受到了两种哲学思潮的深刻影响,现实主义法学关于对法律规范和事实持怀疑态度,认为法律的确定性只是一种神话等观点都被批判法学所继承。除此之外,批判法学还深受如韦伯的社会理论、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等思潮的影响。 现实思想渊源 现实主义法学 法律现实主义(有时也被译为“现实主义法学”),是2O世纪上半期在美国和欧洲同时兴起的一个法理学思潮,它强调政治、社会、历史等外部语境对法律运作的影响.规则与法律推理的来源并不在法律系统内部,而必须通过分析法律的外部语境而理解其意涵 法律形式主义 认为法律是一个“内部连贯的现象”,有自成体系的规则和逻辑,可以与政治显著区分开 后现代主义 20世纪最重大的学术理论之一,不仅迅速波及全球,而且几乎影响到所有的学科领域当然也包括法学。主要是指一种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批判、否定、超越现代主义的理论基础、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为基本特征的思维方式。后现代主义起初是以彻底否定现代主义的面目出现的,人们称其为激进的后现代主义,其思维方式是以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以及多元性为特征。 传统社会 -- 现代社会 —- 后现代社会 以神为依归、以宗教 以人的理性为基础、 现代社会所赖以建立的 为主要社会控制手段 以法律为主要社会控制手段 主要价值 普遍怀疑 核心人物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三位教授 (1)罗伯特•昂格尔 代表作《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知识与政治学》、《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政治学:建设性社会理论工作》、《法律分析应该成为什么样子》、《激情:一篇关于人性的论文》。 最有理论成就,被称为批判法学研究运动的“权威”和“头面人物,批判法学运动的“基督”,值得一提的是他对于中国的法律问题有独到的研究 (2)邓肯•肯尼迪,被称作批判法学的“教皇”,是整个运动核心 代表作有《法学院是如何失败的》、《法律的形式性》、《私法审判中的形式和实质》、《权利问题的成本效益分析:批判》、《法学教育与等级制度的再生产》、《布莱克斯通释义的结构》、《安东尼奥•葛兰西与法律中制度》 (3)霍维茨:代表作《1780-1860年美国法律的改造》 内容 总体上而言,批判法学其思想主要来源于西方马克思主义和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以批判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律传统),尤其是美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己任。他们或者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法律的演变,从而认为法律根本不是什么“公意”,相反只不过是为商界,企业界利益服务的;或者从哲学的深度去分析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实质和难以回避的矛盾,从而认为法律的客观性,中立性,确定性都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用实证的方法去说明法律和政治的不可分离的关系。 自由主义 批判法学 法律与理性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理性的反映 法律是具有不同利益冲突的众多团体之间协调和妥协的结果 法的确定性 法的内容是确定的 法的内容是不确定的 法的中立性 法律是中立性的、代表共识的 法具有意识形态性和政治倾向性,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方法论 法律推理方法的运用,相对严密的推理过程 法官个人的意志和偶然性 法的产生 法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然产物 阶级统治的偶然产物 批判法学的主要观点有: (1)法律、法律推理都没有确定性,尤其是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都不是客观决定的,而是法官或陪审员选择认定的 (2)法律反映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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