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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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二) 第二节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4、支付价款的地点 CISG—57:”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at the sellers place of business) ;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if the payment is to be made against the handing over of the goods or of documents, at the place where the handing over takes place)。 (c)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The seller must bear any increases in the expenses incidental to payment which is caused by a change in his place of business subsequent to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 受 领 交 付 Taking Delivery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 (b)接收货物。 The buyers obligation to take delivery consists: (a) in doing all the acts which could reasonably be expected of him in order to enable the seller to make delivery; and (b) in taking over the goods. 四、买方和卖方的共同义务 减 轻 损 失 保 全 货 物 CISG第七十七条 :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 第八十五条 :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第八十六条 (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第八十七条 “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入,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第八十八条 (1)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但必须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2)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3)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 案例: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短少10%,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提取货物。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外国海关向我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5万美元。 提问: (1)买方是否可以拒付货款? (2)我方公司对外国海关的此项要求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为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将大米划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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