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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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君合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 2014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接 受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发行“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以 下简称“本期发行”,本期发行的“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度 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 )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 《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 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就本期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就发行人本期发行及与之相关的 问题询问发行人有关管理人员或与之进行必要的讨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1 君合律師事務所 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 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 关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 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书面或口头确认; 2. 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及重大遗漏; 3.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向本所声明,其 已向本所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的文件、材料、书面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 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 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书面或口头陈述和说 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许可,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报送给交易商协会;本所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 文件,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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