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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类无时无刻不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有属于自然的,如火灾、地震、洪水、海啸、飓风等;有属于社会的,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对个人而言,重者使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轻者使人身体遭受损伤或财产损失而影响其正常生活。对社会而言,过多的灾害损失无法弥补将造成社会运行的失常,社会全体难免受到连累。因此,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人类创造了保险这一“社会经济的平衡器”以减少或消除因风险给个人与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自19世纪初期,保险制度随着“通商”开始传入我国,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险由外国保险公司经营。虽然后来民族保险公司开始设立,民族保险业开始发展,但各保险公司的资金相对薄弱,难以壮大。陈云中:《保险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9页。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接收了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并对其进行了改造,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革开放后,尤其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至2004年,我国保险公司的数目已经达到69家,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11,853.55亿元,年保费规模4318.13亿元,保险深度简言之,保险深度为保险费占国内生产总额的比重。3.29%,保险密度简言之,保险密度为人均保险费支出。332.16元。上述数据引自2004年度《中国保险年鉴》。保险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具有社会公共政策的普遍意义,故有学者认为保险法也因此成为具有社会效应的社会经济保障法。杨树明:《保险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虽然该论点值得商榷,但其起码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国保险业的作用。保险业的发展除了其作为一个产业所能为社会经济带来一般意义上的作用 如纳税、解决就业等。之外,还因其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有助于整个保障体系的建立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所以单纯的社会保险不足以使人们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商业保险就成了社会保险的必要的补充。和金融市场的完善。在我国保险业高速运行的过程中,许多问题不断出现,保险业的失信是其中最为重要问题之一。保险业面临广大民众,尤其是广大被保险人的质疑乃至诘难。“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感性认识,我国保险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丘嘉敏、韩天雄:“警惕误导,构建诚信基础”,载《国际金融报》2002年4月18日。“投保容易理赔难”也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并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保险的信任。笔者于若干年前担任单位的工会委员时,曾经有会议专门讨论是否为教职工购买保险一事。但当某同事提出“投保容易理赔难”这一论点并举例证明后,工会决定放弃购买。笔者也不赞成购买。根据2001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与中国保险学会共同组织并且由大专院校与国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参与实施的对中国50个城市保险市场所做的调查,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满意的仅占37%,而感到上当受骗的人却占19.5%。而在2002年上半年,某保险公司的投资联结保险因保险代理人误导行为而导致客户大规模退保。经媒体广泛宣传后,逐渐引发成范围广泛的新型保险产品的“退保风潮”。作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笔者当时切实地感觉到整个保险业界风声鹤唳。保险监管部门更是频繁采取措施以阻止该风潮的扩大。保险业的失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人大、政协会议上,有代表提交了措辞严厉的议案,希望保险监管部门切实解决保险业的失信状况。为了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改善保险业的信用实属当务之急,而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其根源的确认。笔者认为,保险业的失信有多方面的原因,依笔者看来,保险业失信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整个社会保险信用的缺失。在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之时,信用的缺失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如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恶意违约等。在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的情况下,保险业自然是“覆巢之下,岂有完卵”。 (2)保险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十分短暂的时间内,保险机构的管理水平较低,投保方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十分缺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策略还处于摸索阶段,广大媒体亦无法对保险业的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和评价。 (3)保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由于我国保险法基础研究十分薄弱,所以未能为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支持。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研究保险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完善具体制度可以对保险业的失信做出部分回答。 二、研究现状在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理论的研究至为丰富,无须赘述。在保险法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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