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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启示

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法治是一个国家迈向文明的标志。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依法行政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西方社会早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而我国还处在新生儿阶段,这些经验对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着很好的启示作用,这些经验启示我们:在我国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建立一个刚性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大力提升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地位,必须统一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必须完善任选机制、聘请大量的律师为政府服务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依法行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这是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和现实选择。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分支系统,对于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系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监督行政权力行使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特色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一、西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在英美国家称为政府律师。在英美法系中英国和美国的政府律师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这两个国家都有着悠久的法律传统和较为完善的政府律师制度。世界上许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的较为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这对于政府在重大决策和具体事务的运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本文以美国国家的政府律师制度为经验进行阐释 (一)具有深厚的法治传统 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时期,这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有着清晰的历史痕迹。1789年司法法案,在规定了联邦法院体系设置的同时,就设置了Attorney Gerneral这个职位。这个职位的设立就为律师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直到1870年美国国内战争结束后,美国国会决定设立司法部,Attorney General 为司法部部长,而这个职位来源于英国。同时设立Solicitor General协助Attorney General 工作。这一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发展,为国外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国外政府法律制度是伴随着美国的历史发展不断进步而完善的。从1789年Attorney General的诞生而不断发展壮大。“据不完全统计,在美国现有28000多名政府律师服务于司法部、移民局、卫生局、环境保护曙、税务总曙等部门。”[1]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美国的政府法律顾问也都具有非常高的法律地位,较高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作为部门法律顾问最高首长的部门法律顾问,是由美国总统直接提名并经美国参议院表决通过的。一般政府法律顾问直接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对一些业务项目官员给予法律指导。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地位独立于所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受部门首长的领导,而是直接接受美国司法部的领导。可见地位之高。在美国所有部门的法律顾问都是联邦法律委员会的组成成员,而联邦法律委员会实际上是国外政府律师的最高领导机构 (三)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 美国的政府律师主要是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服务不同的部门,1933年罗斯福发布6166行政命令,司法部和各部门律师实现了智能分离。一部分是司法部的律师人员,另一部分是政府各部分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律师。从办理事件内容划分,司法部的律师人员主要负责处理所有联邦刑事犯罪指控和大量的民事诉讼。而各部门律师只是负责部门内法律顾问的事务,在行政部门之外,部门律师一般不参与。从政治地位上划分,司法部要高于各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它是美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唯一客户就是联邦政府,而政府各部分的法律顾问主要为本部门的法律工作负责。司法部的领导下,各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之间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从而避免部门意见不一致和产生不必要的诉讼纠纷,节省法律资源,分工明确 二、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界80年代,从试点到逐步成熟的不同阶段中都出现了不一样的问题。于西方成熟的法律顾问制度相比,我国还处在新生儿阶段。我国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最早记录为1985年山西省副省长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2]在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从1985年至今也仅仅是不到30年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进行摸索和成长,在此期间出现的问题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毋庸置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向着规范化、常态化、专业化的过程中逐渐的前行,任何事物在成长的过程中都会伴随着“烦恼”。以下是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成长的烦恼”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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