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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证监局浙 证监上市字(2010)9 号文《关于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 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 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 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秘具体负责确 认。董秘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 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买 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并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浙 江证监局申报备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秘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 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秘应对《买卖本公司证 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 并妥善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当日,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股 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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