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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课件13章法的制定ppt课件
第十三章 法的制定 教材第十六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与难点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主要掌握立法的概念、特征,理解立法的各项原则,熟悉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明确立法的重要性,了解一些技术性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重点在于学生基本知识的培养,教学中结合《立法法》。 重点和难点: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立法的法治原则;我国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和法律草案的区别。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 立法在法的运行中的重要性,结合法治理论。立法已形成一个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学分支——立法学。 一、立法的定义 立法一词的词源,阅读教材第一段 中国“立法”概念的不同界定:立法的广义、狭义与“中义”, 教材224上 →立法的概念表述:教材P224 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具体理解见 “立法的特征” 二、立法的特征 1、特定主体: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但国家是由不同机关组成的。立法权只能由特定主体享有和行使。 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立法权的不同主体。 问:“特定”在中国的范围?回想法的渊源一章 2、依据一定职权:职权的来源——宪法和立法法,最终来源——人民主权和授权。 地方和国家、政府和议会分别行使由宪法和立法法授予的立法权力,不得越权。 熟悉具体内容:教材P225中间段 3、依据一定程序 立法遵从程序的普遍性。古代“法自君出”形式上的非程序性与实质上一定的程序性。 立法遵从程序的原因——立法活动对国家、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保证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 4、运用一定技术 语言、逻辑、调查、程序技术。 5、制定、认可和变动 ★明确:立法不仅指创制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文件,都是立法活动。 第二节 立法的原则——宪法、法治、民主和科学 《立法法》介绍:2000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立法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立法法的适用范围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的合宪原则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的职权法定性和程序性要求: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立法的宪法原则(合宪原则) 立法应以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立法的宪法原则:突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二、立法的法治原则——重点掌握 含义: 1、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有法的依据,立法环节依法运行; 2、立法制度和立法法应反映人民意愿,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权; 3、立法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并获得普遍服从,违法立法要受到追究。 三、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法》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理解——立法为什么要遵循民主原则?在国家的运行过程中,立法是第一个也是最需要民主的环节,涉及的是利益资源的分配,涉及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主义法是全国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的体现。 →辨析命题:立法的民主原则就是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提示:委托;集中。 四、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法》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坚持立法科学性原则应注意的方法、策略和技术:教材238第3段 重点:坚持立法科学性原则的方法 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 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 稳定性: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一个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连续性: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和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中国特色和国家大势相结合 →补充:立法原则在司法考试大纲中的表述方法: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法中无相关内容,从一般工作原则推论出来) 第三节 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含义(记忆) 教材概念:第226页。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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