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中严重危害行为的标准及继续危害可能性的实践把握.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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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中严重危害行为的标准及继续危害可能性的实践把握.pdf

举案明法 责任编辑:郭莉 强制医疗程序中严重危害行为的标准 及继续危害可能性的实践把握 文。付继懵*季松博牌 本文案例启示:强制医疗案件中,对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宜采《刑 法》第 20 条的标准,血害行为未得逞的也可依据行为危害性决定强制医疗。判断继续危害社 会的可能性是对未来的判断,不能采用确定性而应采取盖然性的标准。 II 发生,也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另一种意见认 [基本案情]涉案精神病人董某某于 2013 年 7 月 3 日凌晨,至海门市临江镇丁陆村 8 纽樊某某家,欲对樊 为,应当对董某某强制医疗。董某某多次实施强奸行 某某实施奸淫,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2013 年 7 月 13 日 为,既能证明其行为的严重性,也能证明其有继续危害 早上 6 时许,董某某至海门市临江镇丁陆村6 纽邓某 社会的可能性。 某暂住地,欲对邓某某实施奸淫,因邓某某大声呼救而 二、评析意见 逃离现场,当晚董某某再次进入邓某某暂住地,窃得现 笔者认为,对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理解,司 金人民币 300 元。 2013 年 7 月 20 日凌晨,董某某至海 法实践中应采《刑法》第 20 条的标准,危害行为未得逞 门市临江镇丁陆村6 组张某某暂住地 欲对张某某实 也可以依据行为危害性决定强制医疗;判断继续危害 施奸淫,国张某某大声呼救而逃离现场,后被张某某丈 社会的可能性是对未来的判断,不能采用确定性的 夫尚某某抓获。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 标准应采取盖然性的标准。 定,董某某罹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刑事责任能 (一)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标准 力,作案动机是出于满足其原始低级本能的生理需求。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读稿)曾规定强制 医疗程序仅适用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众安全或致人 -、司法实务分歧 《刑事诉讼法》第 284 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 死亡、重伤的精神病人。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有意见认 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 为,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致人死亡、重伤案件较少,多 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 数精神病人行为的危害后果并未达到如此严重的程 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目前对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 度,但有的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其危害后果虽未 安全的标准及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把握尚无司法解 达到致人死亡、重伤的程度,却同样具有比较严重的社 释,因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本案 会危险性,法律规定不宜过死。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 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多次欲强奸但未 讼法》规定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包括致人死亡、重 遂)是否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重危害公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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