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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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法课件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4.1.1环境污染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污染: 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4年 人类活动产生的有害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引起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危害人体健康、损害公私财产或破坏生态平衡的现象。 ——教材 4.1.1环境污染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污染”必须具备的特征: (1)须由人为原因产生。 (2)须有物质、能量向环境排放或者泄露。 (3)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4.1.2环境污染防治法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 :广义指所有与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恢复和治理环境污染有关的法律的总称。 狭义特指以污染因子控制为目的的法律。 注:教材认为的是广义的环境污染防治法。 4.1.2.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在环境污染防治法中的体现 (1)事先预防类制度 (2)事中管制类制度 (3)事后追责类制度 4.1.2.1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 浓度控制:在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控制的手段上,主要以污染物的浓度作为控制对象的一种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法。 总量控制:根据一定时空条件下环境容量的限值,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定量控制的方法。 4.1.2.1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 排污交易:又称排污指标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等,它指在特定区域内,根据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标,并允许指标在市场上交易。该制度设定排污总量,并允许由市场力量决定谁使用排污指标。 4.2.1环境要素污染防治 4.2.1.1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1)大气污染 区别空气污染和大气污染: 广义上:空气大体与大气相同, 狭义上:空气则指局部与大气物理空间存在相对隔离状态部分(如室内)。 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以及有关居室环境内的空气污染等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控制对象。 (1)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发生原因: 从事工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以及交通运输等过程中产生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所引起的。 发生源:如燃料燃烧设施、燃烧树叶、农田使用化肥或农药、饮食业油烟废气等。 (1)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分类: 按污染来源分:煤烟型污染、石油型污染、特殊型污染等类型; 按污染范围分:低空污染、高空污染、全球污染等类型。 (1)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物: 是指可以单独或复合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 污染物种类: 一次污染物(原发性污染物):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其物理和化学性状未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 二次污染物(继发性污染物):排入大气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大气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性状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 (2)我国大气污染的状况 在我国,目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 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臭氧、铅、苯并[α]芘以及氟化物等十大类。 (3)大气污染的主要危害 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②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侵害 ③对财产(器物)的损害 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主要途径: 直接的侵害:是指大气污染物直接通过空气的传播造成对人体呼吸和消化系统以及体表肌肤等的侵害。 间接的侵害:是指降落在食品、水体或土壤等物体上的大气污染物或二次污染物(如酸雨等),随着人类进餐或饮水等途径进入人体内造成对人体的侵害。 按接触方式可分: 一是经皮肤,二是经呼吸道,三是经口。 ②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侵害 定义:是指对除人类以外的动植物和环境的侵害。 ③对财产(器物)的损害 由于许多大气污染物的化学活性比较强,所以它们对暴露在空气中的各种物体(器物)具有侵蚀和破坏作用。 4.2.1.2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1)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两控区”制度; (2)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 (3)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两控区”制度 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计划控制(消减)措施。 第二,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简称“两控区”)措施。 第三,总量控制区措施。 二、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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