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问题之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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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问题之思考 11级政本(2)班简立芳 在人类历史上,大家想当然地认为死刑是震慑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不可避免的工具,古今中外莫过如此。世界上废除死刑的步伐是近几十年以来的事情,尽管一百多年前吹响了号角,一百年相比人类的历史是很短暂的。二战之后,废除死刑进展缓慢,而且有时还有反复,有的国家一会儿废除、一会儿又恢复,但是从1988年以来,近20多年的情况,出现了只有废除没有恢复的现象。 现在世界上有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者是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法律上很好理解,那就是在刑法典上将死刑废除,事实废除就是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做法,这个国家或地区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一个死刑,而且有证据表明这个国家和政府的态度是继续这样发展下去,也不会执行死刑了。剩下不到30%的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但是死刑在这些保留国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是将它区别于强制性刑罚,作为极其例外的例外措施来使用,是象征性的刑罚,仅仅具有象征性的意义。其中,亚洲国家是世界各个大洲废除死刑问题上步伐整体最慢的洲。为什么亚洲在这个问题上会比拉丁美洲、非洲还慢呢?原因也很复杂,我个人的粗浅看法,可能是像非洲、拉丁美洲、大洋洲,过去是欧洲的殖民地,还受到它们法律和文化的影响。欧洲几十年前已经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是世界性趋势。 二、我国死刑制度现状 我国早在大禹时期就有死刑这种刑罚。在漫长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巾,死刑基本上作为第一刑罚予以使用。进入新中国后,我国为了打击和镇压反革命分子,在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中也规定了死刑。79年刑法典颁布,到后来97年修改刑法,我国都对死刑做了明确规定。虽然在1997年和1998年我国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开始逐渐重视在坚持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与经济犯罪的同时,保护特殊群体的人权问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重刑思想和重刑文化背景的影响,79刑法的28个死刑罪名到97刑法的68个死刑罪名,恰恰反映了我国死刑制度从限制到放宽的发展趋势。当然这种趋势是建立在高犯罪率的基础上,反映了立法机关想通过死刑来降低犯罪的目的。但是事实证明,犯罪率并未因死刑在立法上的增多而降低。目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虽然较79年刑法对死刑进行了部分限制,例如在总则中删除了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缓,从而彻底遵循了国际上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标准,但是在分则中大量规定了最高法定刑是死刑的罪名,并且其中一些罪名在适用死刑的标准上较修改前有所降低。我国的立法现状正好与目前的刑事政策相互辉映。 在日前国内犯罪奉继续走高,民众对犯罪嫉恶如仇的心理状态下,死刑的威信与作用被夸大,人们希望对罪行较大的犯罪人判处死刑,司法机关为了迎合公众的报应心理也遵循了人们的意志,导致死刑在司法实践巾大量应用。 三、我国死刑存废去向前瞻 死刑是一种具有效益性与公正性的刑罚,但又是一种不人道的刑罚。因此,充分融合死刑的人道性和公正性,把人道性作为公正性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便是一种绝对合乎刑罚价值的理性选择。然而,合理的未必是现实的。虽然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从形式上废除了死刑,但是这并非意味着目前的我国也要废除死刑。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与消亡都与其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另外制度的存在与否也要考虑社会国人的感受,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一个健全的法律(同时也指制度一笔者注),首先就应回应该社区人们的真实感受和要求,无论这种感受和要求是对还是错,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法律就别无选择,就只能满足这种渴求本身,并因此来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而在这一刻,法官,无论是个体还是作为造法者,所鼓励的并不是这种复仇的激情”。废除死刑虽然是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但在我国现阶段,这不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原因在于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一)我国目前不能废除死刑的原因 1、从经济背景看,废除死刑具有不现实性。生产力的相对落后决定我国现阶段不具有废除死刑的现实性。从刑罚的进化过程看,生产力的发展与死刑的衰亡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而执行死刑却损毁了劳动力。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犯罪重心的转移与对犯罪评价的轻化,从而导致死刑的衰亡。与此同时,传统的政治理论观念至今仍左右着人们对犯罪的评价,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犯罪评价也一如既往的严厉,对此犯罪的严厉性自然不允许死刑的废除。 2、从政治背景看废除死刑的不现实性。法国著名科学家埃米尔德克海姆在考察刑罚的进化后得出结论:“在社会属于越不进步的类型范围内——在中央权利越具有专制特点的范围内,严刑的数量就越大”。我国正处在建设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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