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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关系-北大法宝
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关系
丛 华*
内容摘要:文章诠释了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内涵。分析了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对立统一关
系,从警察权源于公民权、保障公民权、服从公民权需要、接受公民权监督等多个方面,
归纳了二者统一的实质;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自由裁量与权益
评判、执法权威与消极对抗等矛盾,归纳了二者对立的表征。提出了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
程中平衡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对策,包括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和人权保障理念、提高法律意识
和完善法律规制、以程序公正原则提升警察权的正当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警察执法权威
和执法权益等。
关键词:警察权与公民权;平衡;法治;对立统一
警察权与公民权分别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重要体现,二者在理论层面和实践过程中
既存在着统一的实质,也存在着冲突的表征。而警察权与公民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
状态,反映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因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
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是为保障公民权所必需的,而超出必要限度的警察权,则有侵夺
公民权之虞。因此,探寻我国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动态平衡和 良性互动,协调并维护警察权
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理应成为社会法治建设的方向和公安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课题。
一、关于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诠释
行使警察权和保障公民权是矛盾的统一体。警察权的扩展,可能会缩减公民权;公民
权的张扬,可能会限制警察权。二者通过博弈来寻求社会法治特别是公安执法的 “度”。减
弱二者间的矛盾与冲突,促进二者间的协调统一,必须深入领悟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
一()警察权及其行使
我国学者认为,警察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
切权力,包括履行警察刑事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中所运用的一切权力。狭义的警察权,仅
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在进行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运用的权力,即警察行政权。笔者认为,
警察权是警察行政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的统一,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有关
法律规范的权力。即,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而依法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它是国家
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概念包括3层含义:一是法定性。警察权受之于宪法与法律,这是警察权力的来
源和运行的规制,没有宪法和法律的确认,警察权则失去了行使的合法性;二是目的性。
*丛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方向博士研究生,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
会刑法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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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使权力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并且通过限制公民的部
分自由来实现全社会的更规范、更稳定的秩序与自由。三是强制性。警察权体现着国家的
法治权威,以国家法律强制力为其后盾,有权依法采取强力措施而消除障碍。
伴随着我国的社会法治进程,宪法和法律对警察权做出了明确授权,既使警察机关获
得了行政管理与刑事司法的相应权力,也为警察权行使限定了严格的边界,从而形成衡量
警察权行使是否正当的基本标准。因此,警察权应当严格遵循 “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特别是在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时,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
为;必须严格依法而行。
二()公民权及其保障
公民权是指公民在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和法理支持下,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
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
私权利。在普适性的语汇和理解上,公民权即当下时常论及的 “人权”。追根溯源,现代的
人权理念发轫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唱响的 “天赋人权”口号。我国政府在 《中国的人权
状况》白皮书中,也阐述了对于人权概念及其外延的理解:“人权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
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不仅包括个人
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而是全体中国人民。”[1]
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实现了 “人权入宪”,这是我国人权观
的重大突破。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己经普遍认同了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广泛实践
“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对于公民来说,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
做。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警察权的设置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保证。公民权则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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