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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研究

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探析   摘 要 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有关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规定是处于缺失状态,但在实践中劳资双方因特殊原因而暂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却又大量存在,立法者应当尽快构建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以明确劳动合同中止的具体情形及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相关问题,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劳动合同 中止 劳资关系 作者简介:曾庆涛,贵州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税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61 作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均有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基于多种原因在终稿中却最终被删除。实践中随着劳动纠纷不断涌现,其中涉及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损,也会导致司法机关难以依法有效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合同中止 何谓劳动合同中止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借鉴其他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所谓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定原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履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主要具有如下的特征:劳动合同中止是发生在正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特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需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仍然保留劳动合同关系,一旦中止履行的原因消除,双方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一)双方约定中止的情形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双方保留劳动合同关系但暂时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在中止履行的事由消失后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具体来说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1.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停薪留职、劳动者请事假、劳动者脱产学习等情形。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停薪留职是国有企业为了解决富余人员,在保留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企业停发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也不需向企业提供劳动,停薪留职期满,劳动者愿意回到单位的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到单位的,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实质也是劳资双方按约定由劳动者一方提出经用人单位同意的双方约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劳动者请事假,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同意获准处理私人事务,事假期间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但仍然保留劳动合同关系,事假期满后双方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脱产学习,劳动者为了提升自身的技能、素质、能力而进行脱产学习,这是对于劳资双方皆有利的行为,在该期间劳动者经用人单位的同意暂停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学习期满重新回到原单位继续工作 2.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单位出现结构性调整;因资方的原因暂时停工停业;认为员工不适应工作暂时性待岗等。笔者认为鉴于“强资本弱劳动”的事实,对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中止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应当允许由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中止劳动合同关系,应该仅限于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且应当对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作出严格的上限规定,如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不加以严格限制,将可能带来不少风险与弊端,如谌某原为某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方面的原因,公司主动提出让劳动者待岗,并告知随时等候单位的通知回单位上班,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谌某待岗一年多仍然没有接到回单位上班的通知,为了生存,便到某餐饮公司当洗碗工,工作4个月后,某日,在洗完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其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新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最终该餐饮公司被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付。从该案可见,若允许用人单位不加任何限制的任意主动提出中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中止期限也没有上限的规定,则最终对于劳动者以及劳动者重新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都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法定中止的情形 1.劳动者依法服兵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规定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均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允许复工、复职或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劳动者依法服兵役期间,劳动合同暂停履行但仍然保留劳动关系,退伍后回原单位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履行依法服兵役的法定义务期间中止劳动合同是国际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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