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公司危险化学试剂(药品)安全管理办法课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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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公司危险化学试剂(药品)安全管理办法课件

公司危险化学试剂(药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分析车间、化验室危险化学试剂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试剂,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采 购 第三条 生产监测部负责管理危险化学试剂的资源市场,电子商务部负责危险化学试剂的采购。 第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试剂时,由需用单位提出需求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确认后,报生产监测部审批,电子商务部按计划制定采购方案,并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购买相关手续。 第三章 储存和出入库 第五条 各分析车间、化验室要建立危险化学试剂验收、入库、登记、出库、发放、领用、检查、审批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试剂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储存室(柜)应有相应的安全标志。储存量不允许达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对散落的化学试剂应及时分类清除、处理,不得将散落的不同试剂混合。 第七条 危险化学试剂的存储室(柜)应根据试剂的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要求,设置通风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 危险化学试剂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层、分堆存放并做好标识,贮存方式分为:a 隔离贮存;b隔开贮存;c分离贮存。 第九条 化学性质不同或灭火方法相抵的化学试剂不准同室存放,详见附表1:《化学危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第十条 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试剂,应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试剂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管理制度,并专用储藏室(柜)保管。储存室(柜)应配备防毒、防盗、报警设施。室外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储存、使用剧毒化学试剂须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剧毒化学试剂存放车间每周对储存室检查一次、厂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每半年对剧毒化学试剂进行一次盘点。 第十二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应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第十三条 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分架或分层存放,不应与其性质相抵的物品(如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等)共同储存。 第十四条 有毒化学试剂与腐蚀性化学试剂的储存地点应远离明火、热源、氧化剂、酸类物质,并通风良好。 第十五条 自燃性试剂应单独储存,储存处应通风、阴凉、远离明火及热源,防止太阳直射。 第十六条 遇水燃烧性试剂附近不得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质存在。 第十七条 遇水燃烧性试剂金属钠、钾等应浸没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渗漏。 第十八条 试剂的存放要有一定的顺序,以便于查找取用。无机物和有机物分开存放,固体试剂和液体试剂分开存放,危险品按其特性单独存放。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试剂的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免储存时间过长,导致试剂变质。 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在专用地点按其性质分类存放,做好标识,并单独建帐保存。 第二十一条 化验岗位存放的少量试剂和药品要锁在试剂柜里,并有专人管理,倒班岗位实行交接班管理制度,由当班者承担管理责任。化验岗位试剂存储量不准超过一周用量,其余地点禁止放置危险化学试剂。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试剂出库时,须由使用者填写领用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库,并双人领取。发放人和领取人共同确认试剂名称、规格、等级、数量、外观、包装等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试剂出库时要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双人确认发放、双人领取。领取人必须事先计算出剧毒化学试剂的准确用量方可领取,领取剧毒化学试剂时必须填写《剧毒化学试剂领用审批单》(附表2)。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试剂出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品名; b.数量; c.等级; d.包装; e.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出库。 第二十五条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试剂时,应根据需要,给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危险化学试剂。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用途和使用后产生的废液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食或随意丢弃;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同时上报公司总调度室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当发生误食时,应立即报告急救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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