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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开放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常 州 开 放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常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各级政府拨给学校的;学校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组织各种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使用权的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学校对校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学校统一管理,分类归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不得由一人办理资产业务的全过程,确保审批、采购、保管、处置、资产核算和资产清查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资产的配置、处置实行一把手审批制度,大型资产配置和处置还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后勤管理中心是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责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对学校资产实施监督和总账管理。 第七条 后勤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账、卡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校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专用设备与一般设备招标、验收、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六)参与对全校物资采购的申购审批和管理。按照采购计划,参与拟定采购方式和工作日程;参与组织招、投标;参与签订合同和协议,监督、保障合同的执行;参与处理违约索赔事件。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像 实施与执行 第九条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主任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银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条 学校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等债权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九条 资产领用和保管使用。对新购置的实物资产,校产管理员根据验收清单对资产进行验收和登记保管明细账。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填制物品领用单并签字,领用资产。校产管理员根据物品领用单登记保管明细账。 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各部门要妥善保管和使用资产,防止保管和使用不当导致资产丢失、毁坏等损失发生。发现资产损失的,保管人员应及时报告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学校后勤管理中心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资产核算。会计人员根据相关凭证和手续进行资产核算,登记账簿。建立起固定资产台账,实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上级机关或其他单位赠送或调拨的资产,履行国有资产法管理报批手续后,依据有关凭证注明的金额入账。没有相关凭证可供取得的,依法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入账。 第十二条 资产清查。为加强资产管理,应当确立定期清查与不定期清查相结合的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1、根据本校财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财产清查的范围为: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低值易耗用品。 2、财产清查由学校校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校产管理员与各室专管员具体实施,学校计划财务处协助进行。 3、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教学仪器、图书每学期末清查核对。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低值易耗用品每月核对各室的记录,期末清查核点。房屋建筑物每年核对一次。 4、清查方法:①抽查:不定期进行。②全面检查:一般在学期末或年终进行。清查后做好财产清查登记表。 5、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盘盈盘亏,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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