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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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试点工作组和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组织体系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和《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暂行)》,结合认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阶段。 第二章  试点工作组和分委员会及其职责 试点工作组是开展相应专业领域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临时性机构,受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领导,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单位和机构的人员组成。 试点工作组设立秘书,在组长的领导下,接受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具体工作安排,承担日常业务工作。 试点工作组的业务工作按《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手册》中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修改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试点工作组的工作文件; 2.遴选本专业领域认证专家,经资格培训合格,报专家委员会审查后进入专家库; 3.会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本领域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工作; 4.与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协商确定本专业领域每年的专业认证工作计划安排; 5.审核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报告,并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建议; 6.根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安排,指导已受理认证申请的学校开展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 7.提供现场考查专家建议名单,由专家委员会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专业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 8.审核申请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现场考查专家组提交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反馈意见,并做出认证结论建议; 9.承担已通过认证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10.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分委员会是专家委员会按相应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认证分支机构,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来自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单位和机构的人员组成。 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在分委员会领导下,接受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承担日常业务工作。 分委员会的业务工作按《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手册》中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修改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分委员会的工作文件; 2.遴选本领域认证专家,经培训合格,报专家委员会审查后进入专家库; 3.组织本领域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工作; 4.按照专家委员会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报专家委员会备案; 5.审核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报告,并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意见; 6.指导已受理认证申请的学校开展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 7.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专业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 8.审核被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现场考查专家组提交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反馈意见,并做出认证结论建议; 9.承担已通过认证专业的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10.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试点工作组的设立与管理 在有关专业领域新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应首先设立相应专业领域的试点工作组。 在某一专业领域设立试点工作组的条件和要求: 1.该专业领域开展认证试点工作能得到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的支持; 2.有专门的与该专业领域相适应的具体单位及其相应的业务机构愿意承担试点工作组的日常业务工作; 3.拟担任试点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的人选在该专业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有精力和热情投入认证工作。 试点工作组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合理的结构,组成人员包括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秘书1~2人,总人数一般不应超过11人,其中来自工程教育界的成员占二分之一左右,来自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设立某一专业领域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专业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单位和机构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试点工作组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在该专业领域开展认证工作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述; 2.试点工作组组建方案(包括:人员组成及分工、日常办公地点、工作人员、非试点工作组成员的认证专家队伍组成初步方案等); 3.承担试点工作组日常业务工作的具体单位及其相应的业务机构情况介绍; 4.得到相关部门和机构支持的相应证明材料。 如果有其他可以进一步说明符合前述条件和要求的材料,可以同时提供。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请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审议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 开展专业认证的具体专业原则上仅限于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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