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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改第三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律制度剖析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a.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权利。 b.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c.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d.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e.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和行为,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a.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b.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与法律责任。 c.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资料、新工艺的发展情况,为工程造价部门制定、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d.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e.不得参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f.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7 .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允许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 师在其承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变更注册单位的情况有( ? ? ) 。 ? A *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的: 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消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情形 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 变更指执业单位变化 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变更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及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1个月内。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单位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2)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项目技术经济咨询。 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企业资质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执业岗位要求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非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的; (3)非承包方原因使工程项目停工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除非: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2)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 (3)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4)保证执行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5)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应工作。 不得有下列行为: 如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签章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签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3.4 现场施工人员资格管理 一、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划分 所谓关键岗位,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生产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 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分电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爆破、金属焊接、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等十一个专业种类 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2)工作负责,身体健康 (3)具有本作业所需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知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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