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定继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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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定继承精要

时隔一年,王永庆遗产风波意外传出秘密和解的消息。李宝珠委任律师宋耀明说,王文洋已承认他母亲杨娇及李宝珠,同为王永庆配偶,双方基于维护家族和谐已签字和解。李宝珠已向法院撤回确认遗产权存在诉讼。   和解协议载明王永庆台湾遗产595.84亿元,三名配偶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制”继承一半约297.92亿元,另一半扣除50%遗产税后,由3名配偶及九子女均分。 三名配偶方面,杨娇及李宝珠尊重大房,同意郭月兰可分得297.92亿元的五成、约148.96亿元,杨娇及李宝珠各为74.48亿元,三配偶可再与九名子女均分扣税后的部分,每人分得12.4亿元,加计配偶遗产后,郭月兰共分得161.36亿元,杨娇及李宝珠各为86.88亿元。 二、 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要件、条件及特点 2、代位继承的要件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有继承权 代为认为被代为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发生于法定继承中 3、代位继承的条件 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该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 4、代位继承特点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代位继承人的存在影响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代位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仍不能继承。 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母亲(15) 妻子 子女(15) 案例: 甲某有两子甲文和甲武,甲文有一子甲小文。甲某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甲文继承。甲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甲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甲武所有。甲某得知后十分感动,在甲文遗嘱下加注“按甲文意思办,但要留给甲小文10万”。   甲文不久去世,甲某也悲伤离世。   问:如何继承?    解析:   本案存在代位继承问题。 甲文先于甲某死亡,甲文应继承部分由甲小文继承。甲某修改甲文遗嘱的行为无效,不用考虑。   但容易忽略的是当甲文死亡后,甲某的公证遗嘱就失效了。因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甲文的遗嘱不能处分其未得的父亲的财产,所以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甲某的遗产由甲小文和甲武继承。 案例: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某去世,留有遗产若干。王某有一子一女,儿子已先于王某去世,留有一孙;遗产分割前,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此女之子(王某的外孙)不同意其母亲放弃继承权,要求以外孙身份直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遂与王某之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认定:王某的儿子已死,女儿放弃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然孙子有权继承,外孙也理应有份。于是判决:王某的遗产由其孙子、外孙各继承一半。 【法律问题】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不正确。   2006年,李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李有2子1女。长子(1959年死亡)生1子甲(1990年死亡),甲遗1女乙;次子(1988年死亡)遗1女丙;女儿(1986年死亡)收养1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第4代)无权继承;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继承遗产。 问:谁有权继承? 案例: 代位继承 答:此题涉及代位继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2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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