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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要点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目录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 二、报表报送工作-----------------------------------9 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 (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 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 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19 六、报告事项--------------------------------------26 七、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0 八、法人机构解散-----------------------------------33 九、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38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 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 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 北京保监局: 为 (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 、 和 (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 万元设立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 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 (申请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填写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机构,全权办理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相关事宜:1.报送许可申请材料;2.领取受理通知书;3.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4.办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宜。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填写注意事项: 1.要求加盖单位印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3.更换受托人的,需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新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注意事项: 1.名称地址须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一致; 2.经营范围只能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表述为“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只能选择其一,若不设董事会则设执行董事一名,二者在章程中不能同时出现和使用; 4.公司若由一人或一个法人出资成立,则章程中不能出现股东会字样。 (五)股东相关材料。 1.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材料要求: (1)身份证明复印件;(2)《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3)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4)个人出具的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5)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2.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材料要求: (1)《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3)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4)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最近三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5)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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