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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

北京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CN-1600942 投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郝允冉 争议域名: 注册商: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1. 案件程序 2016 年 1 月 8 日,投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互联网名称与 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 )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 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 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 )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 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以郝允冉为被投诉人,向亚洲域名争 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投诉书, 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 2016 年 1 月 19 日,投诉人根据要求完成对投诉书的修改。2016 年 2 月 17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书。同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 ICANN 和域名注册商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息。注册 商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回复确认:(1 )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2 )被投诉人郝允冉为争议域名注册人;(3 )《政策》适用所涉域名投 诉;(4 )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16 年 3 月 3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投诉人传 送程序开始通知,转送已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其附件,要求被投诉人按 1 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 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同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 人,本案程序于 2016 年 3 月3 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 子邮件向 ICANN 和争议域名的注册商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16 年3 月23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被投诉人郝允冉提交的答辩 书。 2016 年3 月28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答辩书 的反驳意见。2016 年3 月29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投诉人的反驳意见转 交被投诉人。 2016 年4 月15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郭禾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 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 独立公正。2016 年4 月18 日,候选专家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同意接受 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6 年4 月21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 家指定通知,指定郭禾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 案。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第 6(f)条和第 15(b)条,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即 2016 年4 月21 日)起14 日内即2016 年 5 月5 日前(含5 日)就本案 争议作出裁决。由于案件审理的需要,专家组要求补充证据,投诉人于 2016 年 5 月4 日提交了补充证据,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16 年 5 月5 日 将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转寄被投诉人。经专家组申请,中心北京秘书处决定 将本案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2016 年5 月12 日。 2. 基本事实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投诉人指定的代理人为北京康信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人: 2 本案被投诉人为郝允冉,住所地为江苏南京。本案被投诉人郝允冉于 2015 年6 月17 日通过注册商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注册了争议域名“”。 3. 当事人主张 (1 )投诉人: ①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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