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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课件
*继承权的丧失 法定事由有四项(注意对要件的把握)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产的范围 1.成为遗产的条件: ①个人财产 ②合法财产 2.法定遗产范围 3.不能作为遗产的范围 *遗产的处理 1、限定继承原则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死者生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 3、遗产的分配顺序:优先债权—税款—一般债务—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4、必须为“两难”继承人和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 二、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 (最后) 2、遗嘱继承 (其次) 3、遗赠 4、遗赠扶养协议 (优先) 1、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必须认真理解内涵,特别是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 (2)**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概念和区别)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中 认真理解二者的性质、适用条件和区别,并会解决实际问题。 * 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家庭继承法 知识串讲 要有目标和追求 0 基本原理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概述 §1.1婚姻家庭概述 §1.2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章 亲属制度 §2.1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2.2亲等及亲属关系计算法 §2.3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2.4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复习提示 1、了解婚姻家庭职能、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2、重点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要深刻理解,并能论述和进行案例分析。 3、我国的亲等计算方法 婚姻自由的原则 学会和别人一块分享喜悦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我国代数计算法 直系血亲 从自己往上数,往下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 与罗马法相同 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往下数,自己至子女为二代。以此类推。 父母、子女都是一等亲 父母、子女都是二等亲 旁系血亲 从自己往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再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即得出亲等数。 从自己和所要计算的人,分别住上数至血缘同源人,两边的亲等数相等时,就采用一边的亲等数;如果亲等数不等,采用多者一方的亲等数。 从自己和所要计算的人,分别住上数至血缘同源人,两边代数相同,取同数;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祖父母 1 1 父母 叔伯(3) 1 1 己身 堂兄妹(4) 祖父母 1 1 父母 叔伯(2) 1 1 己身 堂兄妹(2) 祖父母 1 父母 1 叔伯 1(3) 己身 1 堂兄妹 1(3) 亲等的计算方法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的原则(注意禁止性规定)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夫一妻制原则(注意禁止性规定)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家庭暴力防治立法的思考。 结婚制度 经常保持微笑 1 2 3 4 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补办登记的婚姻效力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无配偶 符合结婚实质 要件不补办登记 同居 关系 3.无效婚姻 宣告无效的机关:人民法院 在法院判决宣告前,这种婚姻还是处于有效状态,当事人还要受到此婚姻的约束。一方如果与他人再行结婚,同样构成重婚罪。 宣告 ①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②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4.可撤销婚姻 撤销机关: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 重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法定的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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