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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实务2016年4月-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 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 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 的争议;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 仲裁与诉讼 * 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规则 1 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2 特别规则:用人单位举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社保缴纳 ▲工伤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 ▲加班费 ▲员工调岗 ▲未签订劳动 合同双倍工资 规章制度 举案说法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 一、关于规章制度 * * * * * * 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1: 王某于2010年1月10入职某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2010年7月10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9月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经济补偿。 诉讼请求: 要求支付2010年2月10日至2010年7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案例2: 李某于2004年1月到某单位从事钳工工作,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诉讼请求: 要求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审判实务: 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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