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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章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课案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 一、标准出口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发盘为对方有效接受以后,合同即告成立。但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一般还要签订标准格式合同。 标准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它一般基于交易双方的往来函电,是对双方协商一致意见的归纳,以明确、重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误解和争议。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 我国出口业务中的标准合同主要有两种: 销售合同:内容较全面,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 交金额大的交易;(以第三人称语气) 销售确认书:是销售合同的简化形式,适用于金额 不大、批数较多的小土特产品和轻工产 品。(以第一人称语气) *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 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外贸合同问题有所变更: 1.以往强调必须签订标准合同,只承认书面合同的效力。现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口头协议或行为也可以使合同成立。但《合同法》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2.规定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EDI和E-mail)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 书面形式: 1、是合同成立的依据 2、是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是合同生效的依据 4、是仲裁、诉讼的依据 *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 案例分析4-1: 我某公司就某商品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往来函电,最终使交易达成,但未签定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往来函电表明,对方应于2015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该商品,而直至2016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商品。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签定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同已达成。问: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 * 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 《公约》:接受生效的时间(有效接受的通知送达受盘人时或者受盘人做出接受的行为时); 实际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在洽商时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合同上写明的日期为准。 《合同法》:书面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 *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 二 出口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只是表示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后,可能会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生效(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意思不真实)。 无效合同(void contract):仅有形式,但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revocable contract):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选择认可或主张撤销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unenforceable contract):合同本身有效,但当事人不得根据合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赠与合同) *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 2、合同生效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可撤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 必须由法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约 法 人 法人所订立的合同不能越权 *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 2)合同应互为有偿; 法国法叫约因。 英美法叫对价:对价必须合法;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我国概念叫互为有偿:进出口合同为双务合同,双方既拥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 3)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 标的物合法 内容合法 ——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 第四章 标准出口合同的签订 *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各国对合同形式一般都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如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才要求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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