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和社会契约的内容与评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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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和社会契约的内容与评述

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和社会契约的内容与评述 (一)社会契约 卢梭的契约学说不同于霍布斯的强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的社会契约学说,即人民与君主订立契约,把所有权利让渡给他,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成为十足的集权者;也不同于洛克的为君主立宪服务的社会契约学说,在此契约中,人民只是让渡一部分惩罚不公正之事的权利交给君主,君主或国王只不过是一个“仲裁者”,如果他行事不公正的话,人们可以反对他。卢梭认为,“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应该是这样的一种契约,即各个成员与他们结合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即主权者)协商,各成员把自己权利全部让渡给主权者。” 也许有人会问人民把权力全部让予主权者,岂不是丧失了自由?其实,人类由 于社会契约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他们让渡权利获得了更大的自由。人们为什么会订立这样一种契约呢?对于这一问题卢梭设想,人们在自然状态中遇到了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但是每个个人所能运用的力量却不能克服这些障碍,于是人们订立一种契约,通过它来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安全和财富安全。要实现这些,每个结合者都必须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把自己的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唯此才能做到对于所有人的条件都是相同的。反之,假如一些人全部转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一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国家变成另外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 (二)公意 “公意”是理解卢梭主权在民思想的关键。也是社会契约得以实现的基础。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这就要求,对于拒不服从公意的任何人, 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那么何为是公意, 为何要服从公意呢?卢梭认为, 公意就是共同意志, 由于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 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生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 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所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不使“公意”得到曲解。卢梭刻意对公意和众意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作了区分, 他认为,“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有很大的差别; 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 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社会契约必须建立在人性中的某种共性的基础上, 公意便是这种基于共性而产生的共同利益要求的意志表达, 因而要强调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意就必须区分代表私人利益的众意。”[4] 在卢梭的概念里, 公意不仅有独特的含义, 也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 公意是不可能错误的。“公意永远是公正的, 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公意是衡量其他一切意志的标准。因此, 为了更好地表达公意,保证公意的永远公正性, 最重要的是“ 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 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第二, 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公意不会改变, 但是当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而国家开始削弱的时候, 当个人利益开始为人所察觉而一些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社会的时候, 公意就会出现对立面, 随着这种对立面(个别意志)影响的加深, 公意就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意了, 当公意沉默, 人人都受着私自动机所引导的时候, 国家即濒临灭亡。当然公意不会因此而消亡或腐化, 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因为每一个要使自己利益脱离公共利益的人都看得很清楚, 他并不能把两者完全分开甚至于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选票的时候, 他也未消灭自己内心的公意, 他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 (三)主权在民 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他这句警示名言为后世诸多著名历史事件的发生提供依据。同时,也给人民留下了无限奋斗的目标。为了得到这种人民主权的实现,卢梭将其放在社会契约的框架里,归结成下面的话:“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和全部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我们接受每个成员进入集体,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卢梭认为政治实体被动时,其成员就称国家,当它主动时,就称之为主权体。而这样的一种政治实力无论其能否行使其权力,都不能为人民的权利服务。因为,人民的权利的实现必须是在人民自愿结合成的集体下,由普遍意志形成的主权体行使的权力,才是卢梭认为的人民应义务服从的权力。“卢梭的主权体是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把自己的一切交给主权体, 他认为当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一切交给这个主权体时,那他等于什么也没有失去, 因为所有主权体的成员都是平等的,获得同样的权力,任何一个人受到主权体外的冒犯,那么整个主权体就等于受到冒犯。但是如果成员中一个人没有把自己一切交给主权体那么这个契约就不存在。” 因此,卢梭提到,为了使这个契约不至于沦为空洞的条约,就应该在其中暗含这样一个约定:“即使一旦成为主权体的成员,无论是谁都应服从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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